安全生产关乎人的生命安危、社会的安定繁荣,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青海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助力安全生产,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助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现代化。据悉,今年1月至8月,青海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件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和采矿领域,涉案人员中有6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记者选取青海省检察院发布的4起涉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尽到监管职责,各方同心同力,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违规操作致人死亡
获谅解相对不起诉
2005年,刘某安注册成立甲公司,朱某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2月3日,刘某安成立乙公司,因甲公司涉诉问题委托朱某运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安为实际控制人,安排支某福为车间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车间生产作业和生产安全。
2020年8月9日,支某福安排未取得天车操作证也未参加公司任何生产作业培训的工人张某力遥控操作天车进行硅锶破碎作业。当日17时30分许,张某力违规站在破碎机上用手加料,左臂不慎卷入破碎机内,左侧身体遂被拉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24日,乙公司与张某力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2021年4月1日,海东市民和县检察院综合案情,依法对刘某安、朱某运、支某福作出不起诉决定。
青海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文杰介绍,该案系过失犯罪,3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案发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主动协商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时有自首、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拟对刘某安、朱某运、支某福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检察机关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认真评议,认可了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涉事乙公司因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2021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向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突出源头管理、强化监管执法、增强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抓好宣传培训等方面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同年5月8日,民和县应急管理局复函,对以上建议均及时整改。
无资质经营危险品
未参与存疑不起诉
2018年3月,赵某堂租用大通县长宁镇一肉牛育肥基地牛棚,在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营、储存甲酸甲酯等危险化学品。同年7月,赵某堂汇款给李某刚让其帮忙购买甲酸甲酯,李某刚遂借用银川甲公司资质,从山东淄博乙公司订购甲酸甲酯,并雇佣司机柴某玉运送。随后,柴某玉驾驶半挂槽罐车到乙公司装载30.64吨甲酸甲酯,前往河北省沧州市找到杨某宽,让其作为押运员一同送货。
同年8月1日晚,柴某玉、杨某宽将甲酸甲酯运送至赵某租用的牛棚中。随后,赵某堂与亲属赵某江、邱某胜用塑料桶卸料。其间,赵某堂让柴某玉到车顶打开阀门放气,导致大量甲酸甲酯气体溢出,赵某堂、赵某江、邱某胜、柴某玉、杨某宽当场昏迷,除杨某宽之外其余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均系吸入甲酸甲酯造成机体缺氧窒息死亡。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刚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杨某宽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被告人杨某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一审宣判后,李某刚提出上诉。2020年4月28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自首成立,改判李某刚有期徒刑十一年,维持原审被告人杨某宽的定罪量刑。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就赵某堂妻子邱某是否明知作坊无经营资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稀料属危化品等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认为该作坊系邱某丈夫经营、其参与过稀料分装、知晓稀料有刺鼻气味等,推定邱某明知稀料系危险物品,据此认定其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随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邱某未参与作坊的租赁建设,主要负责家庭生活照料,未参与作坊经营,仅有几次稀料的分装经历;邱某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对何为稀料、是否属于危险物品主观上不明知。同时,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未认定邱某负事故责任,未给予行政处罚。本案虽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但认定邱某主观明知稀料是危险物品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遂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驾车多次盗窃井盖
破坏设施定罪获刑
2021年8月,闫某春驾驶一安装假牌照的微型货车,连续三日凌晨到海东市平安区驿州路大道、109国道部分路段,盗窃排水用的球墨铸铁井盖147块。8月8日凌晨,闫某春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经鉴定,被盗井盖共价值人民币18961.8元。
2021年12月6日,海东市平安区检察院以闫某春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平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平安区法院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于2022年3月7日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闫某春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马文杰介绍,闫某春为获取非法利益,盗取排水井盖售卖,案涉路段系正在使用中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不但有公交停泊站,而且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检察机关以该案办理为切入点,邀请省住建厅、省公安厅、海东市公安局等9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窨井盖治理现场推进会,有力推动全省刑事案件窨井盖赔付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促成青海省住建厅联合省内五个厅局共同下发文件开展窨井盖专项治理;促成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下发通知,安排部署省内基础电信运营商开展通信窨井盖摸排治理工作。
未审资质派发订单
造成事故理应担责
谢某鹏系青海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泰、应某明系甲公司员工。2019年5月25日13时许,海南州共和县黑马河镇国道109线2171公里+890米处发生一起致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青A6765Z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军(事故中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查,2019年4月30日,甲公司在未审查陈某军是否具有营运资质情况下,与其签订车辆服务承揽合同。5月24日,甲公司员工应某明、李某泰将网络下单的5名游客派发给陈某军。次日,陈某军驾驶青A6765Z私家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本人与车内5名游客死亡。
2020年5月18日,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谢某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以应某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李某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马文杰介绍,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罪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后罪违反的是“安全管理规定”。对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组织而言,公路既是公共交通领域,也是其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交通运输法规”也是交通运输组织的一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营运性质的交通运输活动,并非单纯的交通运输行为,而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通过交通运输方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一般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认定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胡勇点评
安全事故猛于虎,生产责任重于山。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无论是违法进行危化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还是无证经营运输车辆、随意操作安全设施,都可能带来车毁人亡、房倒屋塌等后果。
因此,必须时刻警钟长鸣,严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红线和底线。首先,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链条、全过程、全覆盖的普法宣传教育,切实督促生产企业树牢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制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存在安全漏洞的蛛丝马迹。
其次,检察机关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借鉴学习青海省检察机关的有益做法,在办理涉及安全生产经营案件方面能动履职尽责、拓展办案实效,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座谈协商等方式,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履职尽责,争取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安全生产经营形势持续好转。
文/记者 徐鹏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