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麻黄碱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仍“组团”开设制毒工厂,利用含麻黄碱药片提炼麻黄碱。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4日披露,该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案件,谢某彬、廖某华、吴某德、吴某彪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间,谢某彬邀廖某华生产麻黄碱,廖某华向吴某彪借用位于上杭的某农场。2022年1月,谢某彬、廖某华将约50公斤的“生麻黄碱”运至农场,廖某华带钟某贵(另案处理)到农场加工“熟麻黄碱”,后将加工好的“熟麻黄碱”销售。谢某彬、廖某华分别从中获利4万元、2万元。
2022年2、3月间,谢某彬、吴某德得知吴某水(另案处理)掌握从含麻黄碱药片(以下简称含麻药片)中提取麻黄碱的技术并想购买含麻药片提炼麻黄碱。吴某德提出想学制毒技术,并帮助吴某水联系购买到1876瓶含麻药片。
后吴某水安排钟某贵、罗某灵(另案处理)将含麻药片从深圳运至梅州,同日谢某彬指使廖某华共同将含麻药片从梅州运回上杭。吴某德从中非法获利3.7万元。
2022年4月初,廖某华接到谢某彬准备提炼麻黄碱的通知后,根据谢某彬的要求购买了用于生产制毒物品的相关工具,并再次向吴某彪借用农场。吴某彪虽怀疑廖某华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同意借用。
2022年4月9日晚,谢某彬、吴某德、钟某贵、罗某灵、廖某华等人在农场会合,一起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从含麻药片中提炼麻黄碱。4月10日傍晚,因设备故障等问题,谢某彬等人离开农场。
2022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次日在农场查扣到涉毒物品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被查扣的涉毒物品中麻黄碱含量从0.86mg/g至354.83mg/g不等,折算成麻黄碱共重81.14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彬、廖某华、吴某德、吴某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麻黄碱81.1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被告人谢某彬、廖某华参与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德明知他人生产制毒物品,仍参与生产制毒物品并帮助他人购买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彪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场地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属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陈立烽 蓝华秀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