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对购买发票抵扣国家税款的涉案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挽回了税收损失。今后,税检两家要持续加大协作力度,加强打击偷逃税款合力。”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惠民县税务局代表在山东省惠民县检察院举办的检税联席会议上说。此前,这10家涉案的中小微企业及负责人已被惠民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9月28日,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潘某、王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一个电话让他成为介绍开票人
2017年7月的一天,在惠民县李庄镇家中生产麻绳的乌某正忙得热火朝天,电话铃突然响了。乌某接起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声音:“兄弟,我是天津的老胡,前两年咱一块做麻绳生意!”乌某想起来了,原来是多年没联系的胡某。
“你那边有没有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我问问,咱合伙赚个钱。我按票面金额的6.5%收开票费,你转手卖给企业,卖多少我就不管了,这可比卖麻绳省事,挣得还多……”听了胡某的介绍,乌某盘算着这是意外之财,立即就答应了。
说干就干,乌某很快就给有业务往来的绳网企业老板们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有途径购买。最终,有5家企业老板答应买发票。
案发后,在被问及介绍开票的流程时,乌某对办案人员交代说:“为保证资金安全,一开始,票面资金几乎都由我垫付。我一边将企业的开票信息转给胡某,一边将扣除了7.5%的开票费用的票面资金转给企业老板,由他们补上开票费用,按票面金额转给胡某提供的开票企业对公账号,也就是梁山县A纺织有限公司(下称A纺织公司,已被另案处理)。A纺织公司扣除他们要收取的开票费用后,把剩余资金转给胡某,胡某在扣掉介绍费后,将钱转给我,这样就形成了资金回流。然后,胡某将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寄给我,我再给企业送过去。”
随着操作次数变多,乌某认为胡某的胃口越来越大。原来,胡某提出和乌某二人对半承担垫资款,但乌某需要将原来赚取的介绍费再分一半给他。到了2018年初,胡某不能每笔钱都和乌某清算,有时候甚至拖欠乌某的钱。
“我知道这事违法,心里干得也不踏实。后来我自己的企业有了起色,就不再和他联系了。”乌某说。
就这样,乌某退出了,而不死心的胡某又联系上了同在惠民县李庄镇做麻绳生意的潘某,开始了新的介绍开票业务。这次,又有9家企业与他们合作,其中就有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
从关键人物找到突破口
2018年10月,A纺织公司涉嫌偷逃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梁山县税务局查获,并移交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2019年11月,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正式发起A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集群战役”。收到线索后,惠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并在第一时间邀请该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经分析研判,专案组迅速梳理出2017年至2018年A纺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所有惠民县县域企业、价税合计金额和已抵扣税款金额。
专案组分头前往大年陈镇、姜楼镇和李庄镇等涉案企业所在地走访调查,摸清涉案企业生产进料和销售情况,确定上述涉案企业与A纺织公司并无实际购销业务。同时,案件线索均指向家住李庄镇的潘某,但潘某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对关键问题闭口不谈,案件的侦办一度陷入僵局。
经与检察官会商,办案民警决定从资金流向和涉案企业负责人身上寻求突破,通过交叉比对所有涉案企业银行交易明细,发现涉案企业开票期间的银行交易流水中多次出现胡某和王某,民警遂用这两个名字试探潘某。
果然,潘某在听到胡某的名字后神情异常,侦查人员抓住机会,结合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出示证据,对潘某进行思想教育。最终,潘某开了口:“大概一个月前,我的上家胡某找过我,说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出事了,让我千万不能说出他来。现在我想明白了,一定全部如实交代,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
通过潘某的供述,办案民警将乌某抓获归案,同一时间,胡某主动投案,详细供述了其通过上线王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利益链条,随后,王某到案。
原来,王某是河北保定人,从事棉纱生意,多年来一直从A纺织公司购买棉纱,和该公司负责人很熟,知道A纺织公司除了正常交易外,还经常私下悄悄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在得知胡某有途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王某与胡某商量好分成,将A纺织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往惠民县域的企业,从中赚取开票费。
坚持宽严相济,对14家涉案企业区别对待
鉴于该案涉及的14家企业均是从事绳网加工的中小微企业,在服务地方税收、安置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惠民县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时与公安机关会商,对涉案企业的发展现状、生产规模、容纳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最终,3家涉案企业因情节轻微未被起诉。
2021年9月21日,惠民县公安局将潘某、王某等26人(含11家涉案单位及负责人、4名介绍开票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王某、胡某、潘某、乌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A纺织公司向惠民县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价税合计1200余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造成税额损失180余万元至54万余元不等。此外,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接受A纺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03万余元,认证抵扣税额29万余元。
今年3月7日,惠民县检察院对5名被告人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同日对其他10家经营状况良好、涉税金额较低、积极补缴税款的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税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不起诉的10家企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文/卢金增 范晖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