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及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相关工作情况。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法治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近年来,检察机关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都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加大对自洗钱犯罪打击力度,2020年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保持快速上升态势。今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共计1462人,同比上升142.5%,起诉洗钱案件与上游犯罪的比率比去年上升1%。
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第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反洗钱制度建设。最高检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制定工作,细化落实分解任务。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作,出台本地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为顺利推进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第二是严格落实同步审查要求,深挖洗钱线索。不断细化完善办理七类上游犯罪案件的“一案双查”制度,结合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断卡”等专项行动,设立办案台账逐案跟踪,持续加大洗钱线索排查研判力度。第三是加大对自洗钱的追诉力度。及时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对自洗钱案件办理的新要求,多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中,发现上游犯罪分子自洗钱线索后,依法追加起诉洗钱罪。第四是持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反洗钱治理。结合所办洗钱犯罪案件,通过召开反洗钱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制作反洗钱检察宣传产品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提升公众反洗钱意识,共同织密织牢洗钱犯罪的“防控网”。
记者:自洗钱入刑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的新规定,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中首次发布了自洗钱案例,这个案例对于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有何意义?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自洗钱入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反洗钱形势任务变化,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件,既彰显检察机关打击自洗钱犯罪的态度,也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在2021年3月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于自洗钱案件各地办案实践还相对较少,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认识上有模糊之处。对此,最高检通过发布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厘清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和“有下列行为之一”都是构成洗钱(包括自洗钱)犯罪的必要要件,缺一不可。上游犯罪行为人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再实施转账等处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并非都是洗钱,检察机关除了审查客观行为外,还要注意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审查判断行为人提出的不是洗钱、不具有洗钱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经验常识等分析判断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记者:检察机关继续推进反洗钱工作有哪些思路和措施?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提出了新的任务要求。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反洗钱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持续深入推进,认真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作,持之以恒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并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二是准确把握洗钱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检将及时研究解决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检察机关“质量建设年”各项要求,加强业务指导,提升案件质效。三是进一步强化“案例意识”,注重发掘案例亮点,总结好办案中好的经验做法,更好地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四是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反洗钱合力。
文/张昊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