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充分救济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十年间,人民法院审理了很多具有标志性的环境资源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声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促使腾格里沙漠污染得以治理,警示更多企业保护环境。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人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判令案涉工程在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停止建设,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该案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
——江苏法院审理的泰州“天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处倾倒废酸污染河流的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明确污染者不因河流自我净化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该案还探索创新了环境公益诉讼特有的“技改抵扣”责任承担方式,允许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将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费用在40%环境修复费用额度内予以抵扣,较好平衡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江西法院审理的破坏性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案,被告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在刑事案件中被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万元。该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司法立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文/陈磊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