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利用存量用地,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记者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获悉,本市《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日发布实施。《指导意见》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明确在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本市进入减量发展、高质量发展阶段,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对支撑第二阶段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起到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以规划引领,意在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补齐城市公共设施短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归纳明确3类实施路径,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方式盘活利用;鼓励国有企业探索成立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房屋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在建筑规模指标、用地功能兼容、建筑功能转换等层面,《指导意见》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其中明确,建筑规模指标可在各区范围内或企业权属范围内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可实施跨区统筹;对高精尖、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予以优先保障。同时,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的30%。重点功能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鼓励利用现状建筑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针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指导意见》提出,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符合规划及本市产业发展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产业用地。此外,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符合本市重点支持产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
《指导意见》保障产业用地发展空间,明确在“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能区,需在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实施盘活利用;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用地,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据悉,市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盘活实施计划,并鼓励结合区域实际试点创新。对存量再利用的产业用地,要通过签订补充监管协议约定产业绩效、环保节能等要求,并将转让、退出等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
文/记者 陈雪柠
编辑/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