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能出海作业吗?”宋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他回到原籍福建省连江县接受社区矫正后的第一想法。
宋某所在的连江县地处福建省东部沿海,是全国有名的渔业强县,渔民人数众多,靠海维持生计。由于接受社区矫正,宋某一时无法出海,只能待业在家。作为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很着急。
记者注意到,在沿海地区,类似连江县这种情况的县市还有很多,宋某的情况也并非个例。如何将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工作与其回归社会之间实现有效衔接,在依法进行监管监督的同时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成为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考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后,沿海地区的检察机关因地制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涉海涉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动破解海上监督难题,助力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出海,解决了他们的现实生活难题,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
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有出海作业需求
宋某从事海上运输,经常需要往返于福建、浙江、江苏等地的海域。如果不能出海,就没有办法养家糊口。记者了解到,连江县有近7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从事养殖、捕鱼、运输等海上作业,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情况与宋某相像。
“对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的出海需求,我们非常重视。”连江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三检察部分管领导郭卫告诉记者,“这类社区矫正对象如果无法根据自己原有的生活技能开展劳作,就会因经济问题陷入困顿继而引发家庭矛盾,从而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更有甚者可能铤而走险,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此,连江县检察院走访了沿海地区社矫人员,并与各乡镇司法所所长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
“渔船每次出海的时间都很长,由于海上信号不稳定,渔民不能像在陆地上一样随时报送位置信息。而且出海捕鱼有时需要跨区域作业,请假外出困难、请假手续审批繁琐。这些现实问题都使得社区矫正管理局不能轻易审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难以进行正常生产活动。”郭卫表示。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许华军告诉记者,随着舟山市涉海涉渔联合执法和反走私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因非法捕捞、走私等涉海涉渔刑事犯罪而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逐渐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特殊群体,舟山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这类人员的检察监督与社区矫正监管上同样面临着困境。
聚焦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社区矫正法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人性化监管的要求,强调在依法监管的同时,注重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修复社会关系和顺利融入社会。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要保障,现实的问题就要一一解决。
面对请假外出困难、请假手续审批繁琐等问题,舟山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监督的若干意见》,对从业外出申请材料的提交、远程实时监管、违法违规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福建省福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指导下,连江县检察院联合该县法院、县司法局制定了《规范在矫渔民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工作意见》,在社区矫正法框架范围内探索制定“简化审批、强化管理、优化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模式。
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司法所所长洪春芝告诉记者,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出海作业时,应通过微信每三天发送其实时位置,在回到港口时还要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如果微信没有信号,我们会借助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北斗定位信息平台,随时查看出海作业船只实时航行动态轨迹,通过手机、卫星电话与社区矫正对象或者指定临时监护人进行联系。”洪春芝表示。
舟山市嵊泗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张秀尧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还会通过“浙里矫”App、社区矫正对象微信群等方式,监督定期报告、信息核查等日常监督监管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会及时通报海警部门处置,形成海上作业远程监督监管有效合力。
“在舟山市检察机关的努力下,目前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出海的范围比较广、一次性批准允许出海的时间比较长,借助联合管控智能平台,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间也大幅缩短,真正实现了让他们‘出得去’。”许华军告诉记者。
制度、技术层面的壁垒打通了,但是对于确因正常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他们还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劳动关系、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复印件、社会保险、派遣证明等材料。
“一般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很难提供上述审批材料。”连江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余必文告诉记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找到了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请他们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让相应的人力资源公司为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缴纳社会保险并出具派遣证明,助推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的框架内具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资格。
8月开渔后,办理完各项手续材料,宋某再次踏上了渔船。“感谢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我出海会很困难。”宋某说。
让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对于检察机关的探索,连江县政协委员郑东霖给予了积极评价:“借助技术手段实现监管,既能满足出海需要,也能促进社会和谐,这样的做法很好。”
尽管在制度、技术层面有了保障,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在外出过程中还是遇到了问题。
宋某乙获得审批可以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日随船出海到宁德海域捕鱼,但在2021年9月30日,连江县检察院收到了宋某乙外出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通知。
“我们立即与社矫中心人员取得联系,调取了相关材料,得知宋某乙在外出期间于8月17日越界到浙江海域捕鱼,因为9月11日至13日遇到了台风到舟山市沈家门避风,没能按期返回,这一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郭卫告诉记者。
连江县检察院认真审核了宋某乙事件的笔录、宋某乙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宋某乙未经批准越界到浙江海域的行为确实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但考虑到他因台风期间确实无法及时返回,且海上随船过程中宋某乙作为轮机长无法根据自身意愿及时返回,主观上并非为了逃避监管造成未按期返回的法律后果,其间也一直保持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联系,没有造成脱管,可以从宽处理。”郭卫表示。
这件事也让连江县检察院与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了反思。他们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随船过程中存在临时更改活动区域或需要延长外出时间的问题设置了容错机制,让其经过说明原因和批准机关同意后,可以采用寄送、电话、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提出新申请。
“对于每次海上生产作业时间较长、无法每半个月到司法所书面报告的情况,为确保监管到位,我们将渔民所在渔船作为‘指定地点’,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书面填写报告单后微信截图报送司法所,待返航后24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告并将纸质材料上交。”郭卫告诉记者,“同时,我们也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事前告知,确保将文件精神与对应的便民惠民政策普及到位,防止类似问题再出现。”
文/单鸽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