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印发了《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版权秩序加以规范,以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有效实施、保障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
为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参与文化生活、共享文明发展成果,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批准了《马拉喀什条约》。2022年5月5日,《马拉喀什条约》对中国生效。此次出台《暂行规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相关重要概念、规则要求、主体资质、合规监管作出规定,为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提供具体指引,有利于将著作权法和《马拉喀什条约》对阅读障碍者的支持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免受不合理损害。
《暂行规定》明确阅读障碍者包括视力残疾人以及由于视觉缺陷、知觉障碍、肢体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阅读的人;明确无障碍格式版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让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明确将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遵守相关要求。
实践中,常见的无障碍格式版包括文字作品的盲文版、大字版、有声版、电子版,视听作品的解说音频版等。反过来,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现时,阅读障碍者是能够感知并有效使用的,这种作品版本就不属于无障碍格式版,例如,演奏的乐曲、演唱的歌曲、演出的广播剧等。
盲文书籍 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摄
需要强调的是,无障碍格式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障碍格式版是对于阅读障碍者而言的,因为只有该作品版本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大字版、有声版等无障碍格式版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感知并有效使用,但对于这些人而言,不是无障碍格式版。无障碍格式版还是对于具体类型的阅读障碍者而言的,例如:大字版对于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是无障碍格式版,对于其他阅读障碍者则不是;视听作品的解说音频版对于视力残疾人是无障碍格式版,对于双手不能有效持书或翻书的阅读障碍者则不是。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无障碍格式版提供给阅读障碍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阅读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类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暂行规定》规定,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应当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使用合法来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仅限通过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的阅读障碍者或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告知著作权人并记录相关事项等要求。此外,还应当遵守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标准。
《暂行规定》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鼓励通过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构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规定以上两类机构的范围以及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告知性备案,以便各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引导支持和加强监管。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暂行规定》导致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备案指南随《暂行规定》一同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恩杰
编辑/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