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英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以下简称《行为与纪律》),对教育惩戒权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行为与纪律》的根本目标是规范行使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包括明确教育惩戒权主体,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惩戒权;界定学校法律责任,既对学校行为准则进行界定,又明确学校、教师、家长及学生之间的公正关系;明确教师惩戒权,既赋予教师惩戒权,又规范其实施权限,确保学生合法权益。研究其文本,有助于国内中小学校长及教师了解教育惩戒是什么、为什么、如何把握尺度。
教职人员有权对学生进行惩戒
《行为与纪律》明确赋予校长和教师惩戒权,强调“本指南目的是为校长和教职人员提供有关完善学校纪律政策的建议,明确教职人员有权对学生进行惩戒”。文件概述了学校教职人员的各项权利和职责,帮助教职人员在学生管理方面取得最佳的实际效果。《行为与纪律》提出:第一,教师有权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不良行为或是某些情况下对学生校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第二,所有对学生负有责任的带薪员工如助教等都有权惩戒学生,除非学校对此另有规定;第三,校长、经营者和领导机构必须制定强有力的纪律管理政策。另外,文件明确,其实施范围既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
《行为与纪律》具体内容共43条,其中1—12条对学校纪律政策(行为准则)进行了法律界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细化。
其一,针对公立学校,要求“校长必须对学生在校期间要遵守的纪律规范提出要求,并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违纪行为要面临的惩罚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学会自律,同时防止校园霸凌。在制定措施时,校长必须考虑领导机构的纪律原则。领导机构提供的指导或通知可能包含以下内容:一定情况下允许使用正当武力和其他肢体接触;对校外行为进行惩戒;与其他地方性机构合作,对一些表现出持续性破坏行为学生的各项需求进行评估;对那些被指控处理不当的教职人员提供精神关怀;等等。文件对校长和教师实施惩戒权的情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说明:实施惩戒权的情况包括学生不在校期间,或学生是由其他教职人员负责时。
其二,针对专门学校或私立学校,《行为与纪律》明确规定:学校校长必须制定出能够促进学生良好行为的书面政策,并有效地实施这些政策。政策必须规定学生出现不良行为时,学校对其采取的具体惩罚措施。文件突出强调,校长还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对校园霸凌的策略,同时,必须根据要求,向家长提供有关学校纪律政策的相关信息资料。学生家长也可参与制定学校惩戒规章制度。
其三,完善纪律政策。《行为与纪律》强调,纪律政策清楚明晰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广大教职人员、家长和学生理解并能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在完善纪律政策的过程中,校长应从以下十个学校实践的关键方面进行考虑:采取一致的方法来管理学生;学校要有强大的领导能力;加强课堂管理;提供奖励和惩罚措施;形成一定的纪律策略和良好的纪律教导;为职工发展提供支持;完善学生支持系统;学校要和父母及其他机构合作,增强共育合力;把握学生过渡的关键时期;重视管理组织和设施。
教师的惩戒行为要有合理限度
《行为与纪律》主要立足于实施场所的视角,从校内、校外两个方面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
其一,明确教师拥有惩戒权。《行为与纪律》指出,“教师可以对那些行为表现低于合理要求的学生进行惩戒;如果学生行为不端,违反了校规或是没能遵循合理的指导,教师可以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如果学生在校外表现出不良行为,教师有权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惩罚”,“针对不在学校教学楼内发生,或未在学校教职人员合法监管或管理之下的行为,学校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行为施加惩戒”。另外,《行为与纪律》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学生的校外行为细则提出要求: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纪律政策应明确,学校如何处理在校外发生、有教职人员目睹或有相关人士向学校举报的学生非刑事不良行为及欺凌事件,以及学校就此对学生进行何种惩戒。
其二,规范教师惩戒行为。尽管教师拥有惩戒权,但行使必须符合一些条件:第一,必须由在学校工作的带薪的教职人员或是由校长授权的教职人员来决定是否对学生进行惩罚;第二,在学校或是在有教职人员管理的情况下作出惩罚的决定并对学生进行惩罚;第三,惩罚不得违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有关残障人士、特殊教育、种族及其他平等和人权方面的法律。文件还特别强调,所有惩罚行为都必须合理,“在任何情况下,体罚都是违法的”。另外,《行为与纪律》对于教师实施的针对学生校外行为的惩戒情况进行了界定,明确提出只有学生在以下情境中出现不良行为时,教师才可对学生进行惩戒:第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或是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往返于学校,或在某些其他可以辨识为在校学生的情况时;第二,无论上述条件适用与否,一旦发生的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或对其他学生甚至社会公众构成威胁,或对学校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教师可实施惩戒权。
其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立足学生利益,《行为与纪律》对教师惩戒权进行辩证分析,提出四点要求:第一,惩罚必须得当,在任何情况下惩罚措施都必须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殊教育需求、身体及心理状况等;第二,校长可以对某些教职人员进行特殊惩戒的职权进行限制,也可扩大成年志愿者的惩戒权,如那些志愿为学校旅行提供帮助的家长的惩戒权;第三,学校应该考虑审查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会使学生遭受重大伤害;第四,还要考虑学生持续的、具有破坏性的行为是否为教育或其他需要未得到满足的结果,为此学校要考虑是否有必要组织多所机构同时进行评估。
其四,明确教师惩戒目的。《行为与纪律》认为,惩戒权必须在一定的宏观目标之下行使,即“将明确的纪律政策持续公平地实施下去,有利于巩固有效的教育工作”。文件明确,学校教职人员、学生和家长在任何时候都应清楚学生纪律的最高与最低标准,纪律政策应该得到教职人员和校长的一致支持。同时,学校应通过提高学生对于良好行为的期望、制定明确的良好行为奖励政策,培养学生遵守纪律的习惯,营造师生间相互尊重的风气。《行为与纪律》要求学校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有会对学生产生影响的特殊条件,对学生好的和不好的行为都作出适当且公平的回应。
其五,明确教师可采取的惩戒形式。当确定学生有不良行为时,教师应该根据法律以及学校的纪律政策,公正地实施惩罚。同时,应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地传达有关纪律措施。《行为与纪律》列明了几种教师可实施的惩戒方式,包括:口头训斥;布置额外作业或重做不合格的作业,直至达到要求;布置书面任务作为惩罚,比如写一篇作文;失去特权,比如剥夺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削减休息时间;让学生留校,包括在午餐时间、放学后或是周末留在学校;进行以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服务或强制性的任务,如清理学校墙面涂鸦等;定期做报告,或是在做报告的时间对学生的纪律进行督察。在更极端情况下,学校可能会采取暂时休学或是永久开除的措施。
对“严重惩戒”提出详细要求
对留校、没收违规物品、正当使用武力、隔离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形式,《行为与纪律》具体阐释了实施惩戒措施的相关注意事项。
其一,留校。《行为与纪律》明确,教师有权将未满18岁的学生留校,学校必须向广大学生和家长澄清留校是一种惩戒性质的措施。除正常在校时间,其他允许留校的时间包括学生必须出席的教学日、周末和非教学日(通常称“训练日”)。校长可以决定哪些教职人员有权让学生留校。留校无须征得家长的同意。教职人员在采取留校措施时,其惩戒必须合情合理。在午餐时间采取留校措施时,应为学生留出合理时间来吃饭、去洗手间等。对非在校时间的留校惩戒,文件要求“学校的教职人员不应在已知留校会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让学生留校”。同时,执行留校措施的教职人员应考虑,留校是否有可能将学生置于危险状态,学生是否已经知晓教职人员的关怀责任。
其二,没收违规携带的物品。《行为与纪律》明确,只要教职人员的行为合法,法律都会保护其免于因没收的物品损坏、丢失所要承担的责任。立法并没有规定应对没收物品作何处置,但学校纪律可对此作出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未经学生同意,学校有权搜查学生携带的“违禁物品”,包括刀具和武器、毒品、偷窃的物品、烟草、违法出版物等。任何已经或极有可能用于犯罪、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物品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的物品,都被视为可以进行搜查的物品。同时,《行为与纪律》明确要求,武器、刀具或是儿童色情物品必须交给警方,其他情况下,将由教师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归还没收的物品。
其三,正当使用武力的情况。一个基本原则是,教职人员有权合理使用武力以防止学生犯罪、伤害自己或他人、破坏财物,而且教职人员有义务维持教室良好的秩序和纪律。《行为与纪律》明确,在未经学生同意对上述学生携带的“违禁物品”进行搜查时,校长和经授权的学校教职人员可合理使用武力。一些学校在其规章制度中确定了一些额外的、在不经允许的情况下就可进行搜查的物品,但在搜查这些物品时,校长和教职人员不可使用武力。
其四,实施隔离惩戒。学校可以采取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将那些爱捣乱的学生安置在一个远离其他同学的地方,通常称之为隔离室。如果学校将使用隔离室作为一种惩戒方式,就要在其纪律政策中对这种方式的实施条件和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和其他惩罚措施一样,在任何情况下,学校在使用隔离室时都要采取合理的行动,确保学生的安全,满足与学生安全和福祉相关的要求。实施隔离惩戒时,学校对于学生应该在隔离室停留的时间具有决定权,教师可决定隔离期间允许学生在隔离室做的事情。《行为与纪律》要求,学校要确保学生接受隔离的时间不超过必要的时间,并且确保学生尽可能利用隔离期做一些有益的事情。
作者/吴晓山,单位系广西师范大学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