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何某福涉嫌失火罪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27日,该案开庭审理,北湖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庭审,提出建议让被告以“以劳代偿”的创新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2022年3月3日12时许,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村民何某福在该村所属山场“牛头坵”其父亲坟墓前燃香烧纸钱时,燃烧的纸钱被风吹入旁边的草丛中引发森林火灾。后有村民拨打电话报警,山火于当日15时30分许被扑灭。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牛头坵”山场“3.3”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03.4亩(6.893公顷),地类为有林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2720元整。案发后,何某福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下鲁塘村“牛头坵”山场的承包人何某建的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何某建的谅解。
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福违反森林法规,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福的失火行为,造成林木被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加之何某福积极赔偿,同村林地被毁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且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考虑到何某福年老力衰(今年已62岁),且家庭经济困难,系村里的五保户,不具备进行生态修复的专业技术和所需资金,遂建议让何某福以“以劳代偿”的创新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辩论,被告人何某福当庭悔罪认罪,愿意按照走火山场补植复绿生态方案要求补种树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何某福有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同时以“以劳代偿”的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获得法院支持。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