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系工伤的一种,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引发的疾病,不仅给患者身体造成巨大伤害,对其家庭产生沉重负担,因其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极易引发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正式实施,至今已20年。
据了解,北京顺义法院对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审结的涉职业病案件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归纳涉职业病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举措。
案例:得了职业病单位却没了谁来赔偿?
某玉器厂为村委会集体所有制企业。2014年,玉器厂申请注销登记。村委会作为主办单位在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一栏注明:玉器厂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今后若发生上述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2019年村委会为王某出具证明,载明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接触玉石粉。
后来,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肆级。为主张工伤赔偿待遇,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村委会对王某进行赔偿。村委会认为,王某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因此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在玉器厂注销后被确认为职业病。村委会作为玉器厂的主办单位认可王某是玉器厂原职工,并且承诺玉器厂注销后若发生债权债务、税款及职工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由于玉器厂在存续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未给职工上工伤保险 单位负全责
李某原为某工厂职工,2018年2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18年6月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工伤6级。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某工厂,工厂未就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李某曾提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工厂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万余元。工厂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过高。
法院查明,李某的工伤证及《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均显示李某的工作单位为该工厂,且工厂并未对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工厂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认可。
该工厂没有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应当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关于具体数额,李某于2018年被诊断为职业病,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相关规定,因李某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因此,应按照北京市201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裁决的数额并未超出法律,法院予以确认。
顺义法院立案庭法官李秀文法官提示,工伤保险立法目的的核心在于对受伤害劳动者的工伤进行救济补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企业自身分担风险。
退休后伤残津贴和养老金不可同享
张某曾于1987年至2008年在某单位上班,接触矽尘。
2017年7月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后于2017年11月被确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四级。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自2017年12月起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询,张某自2012年起开始享受征地超转生活补助,每月为2000余元。据调查,征地超转生活补助是一种针对被拆迁的原农村劳动力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笔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张某应依法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因此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但由于该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应按月支付张某伤残津贴,但是在计算时应将张某已经享受征地超转生活补助予以扣除。
李秀文介绍,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所享受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养老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不可同时取得,只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由单位补足差额。
数据:仅有8.24%的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
据统计,顺义法院审理的职业病案件中,患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占比为8.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占比为19.86%。职业性尘肺病、皮肤病、化学中毒、放射性疾病……这些隐形杀手侵蚀着劳动者的身体,对其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往往容易使得患者丧失劳动能力,严重侵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此外,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相关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导致许多家庭失去经济支柱的同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立案庭庭长金伟介绍,工伤保险制度最基本的作用是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获赔权利,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责任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然而,涉案用人单位大多存在侥幸心理,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在顺义法院已审结的涉职业病案件中,仅有8.24%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在绝大部分案件中劳动者因工作患职业病的赔偿责任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调研案件中,单位赔偿金额高于十万以上的案件占比高达90%以上。面临高额赔偿金,用人单位逃避意识强,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增加。
顺义法院已审结的涉职业病案件中,有85%以上的劳动者接触有害物质的时间为1970年至1990年期间,但因职业病潜伏期长,很多劳动者直到近年才出现相应症状开始走上维权之路。因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历史复杂等问题,导致劳动者为确认职业病需要搜集大量证据,经历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民事诉讼一二审,工伤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二审等繁琐程序,到工伤赔偿诉讼阶段对抗心理明显,相关案件和解、调解率不高。
提示:企业应积极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
金伟提示,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积极实施职业病防治措施,如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普及,积极传播健康理念,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分散风险,减轻因职业病赔偿增加的经济负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他建议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应该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故由工作原因引发、受伤害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及时向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便于日后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