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的前夕,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形式,对四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一案的原告为路易威登公司。
路易威登公司是系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李某在某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APP中经营网店销售假冒路易威登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大量宣传展示,并通过微信实际销售相关商品。
路易威登公司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提包、钱包、腰带等商品,销毁其库存或待销售的假冒商标商品,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向路易威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李某辩称其没有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也没有库存或待销售的商品,涉案商品实际上是其向案外人付费购买,主观上无侵权的恶意,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路易威登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畸高,维权开支过高且非合理必要。
越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线上平台、微信等途径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路易威登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李某辩称其向案外人付费购买涉案商品,主观上无侵权恶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路易威登公司的商品销售渠道单一,李某从案外人购进涉案商品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李某主观上应知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具有侵权恶意,故对李某合法来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李某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因路易威登公司确认其取证的涉案网店及微信号已无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另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生产了涉案侵权商品及尚有涉案侵权商品库存。
故法院对路易威登公司要求李某停止生产、销毁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侵害路易威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李某向路易威登公司赔偿数额共计32万元。
综上,越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路易威登公司赔偿共计32万元,驳回路易威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