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女子凌晨偷井盖,危害公共安全获刑4年
齐鲁壹点 2022-04-23 17:03

窨井盖、铁篦子、金属护栏,甚至是工地的脚手架,济南一人对此类物件“情有独钟”,屡次盗窃,屡次被抓,多次被处以行政拘留却屡教不改。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7月9日凌晨,民警在巡逻途中,发现一名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女子形态、穿着,均与此前井盖被盗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相似,民警立刻将人抓住,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内,民警发现了2个铁篦子、8个金属护栏,这其中的2个下水道铁篦子,就是该女子在一个半小时前刚刚从济南市历下区某处机动车道偷走的。

该女子叫张某洁,2021年6月27日,她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济南市历下区某学校南侧人行道处,盗窃路面铺设的井盖两套。之后,济南历下公安分局智远派出所接报警称,某学校南门2套井盖被盗,民警随后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了张某洁的身影。

此外,法院发现,张某洁已经是精于此道的“老手”了,她曾在2009年4月因在济南市市中区某仓库盗窃铁梯子2个,被行政拘留5日;2012年6月又因在济南市市中区某工地盗窃脚手架等物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因在历下区某施工处盗窃护栏,被行政拘留十日。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洁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洁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张某洁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洁主观恶性不大,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洁屡次因盗窃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其实施的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也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但其行为未实际发生盗窃物品价值以外的其他危害后果,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洁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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