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险情,李女士毫不犹豫挺身而出,导致自己爱车几近报废,利益严重受损。这一行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李女士的索赔诉求之路并不顺利,一审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告刑满出狱后又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改判。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律师帮助下,李女士最终获得了应有赔偿。
偶遇险情勇出手 索赔之路遇波折
2016年6月28日,陈某为逃避缴纳停车费,不顾收费员趴在车前盖上继续上路行驶。驾车经过的李女士发现这一紧急情况后,考虑到道路和人员安危,果断采取并线减速行驶试图截停陈某,阻止其违法行为。不料陈某却并未减速停车,直接加速撞过去。事故导致李女士驾驶车辆严重受损,已无维修价值,事后李女士父亲将报废车辆低价卖出。
李女士的行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陈某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李女士向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对其车辆损毁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李女士车辆损失费6万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但陈某出狱后却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于2020年9月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决并再审改判。
法援律师共相助 匡扶正义慰人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申请了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国庆律师、法援中心公职律师林鹭联合办理。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同李女士进行详谈,仔细研读案卷和在案证据,全面掌握案情。结合事实关键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曹国庆认为,陈某有义务赔偿李女士的车辆损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的六个月内提出,陈某申请再审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诉讼时效;发生事故前李女士的车辆购入刚满一年,汽车销售公司已出具相关资料证明李女士车辆未拆解预估维修费用为近12万元。原审法院考虑到车辆折旧,以及李女士父亲将车辆卖掉而未进行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因素,判决陈某赔偿李女士6万元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在两位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收获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抚慰。
李女士表示,今后再遇见他人需要帮助时,依旧会选择挺身而出,因为法律永远为正义撑腰!
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两位法援律师介绍,“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历来崇尚的传统美德,是全社会向善向上的积极力量。新时代背景下,为鼓励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弘扬社会正气,《民法典》设立了诸多“好人条款”,为做好事者“撑腰”。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也为见义勇为者消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晓玲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