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70岁的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搭乘自己的妻子申某(67岁)沿雨湖区建设北路由文星门路往北二环方向行驶,至建设北路与纺织路交叉路口(二纺厂门口)左转弯闯红灯且超速行驶时,与方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申某均倒地受伤的事故。
正在附近执勤的雨湖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张志接警后,迅速带领警力开车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电动车被小车撞倒,电动车驾驶人腿部疑似骨折、乘坐人员意识不清且口鼻流血。
张志一边联系事故处理民警与救护人员,一边组织警力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避免围观群众造成二次事故。
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因佩戴了安全头盔,未有生命危险。但不幸的是,其妻子申某并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认定及相关法规
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违反非机动车载人规定载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方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内车辆动态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李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以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
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方某承担次要责任。
湘潭交警温馨提醒:骑乘车辆时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行至路口时注意观察、遵守交通信号灯、减速慢行。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要观察交通标识和标线,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