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不止女方才有,男方抚养孩子获补偿1万元
北京日报 2022-04-09 16:32

北京密云法院发布消息,近期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离婚男子获得了家务补偿。

刘先生与王女士婚后于2018年生下孩子。但此后双方矛盾增加,开始分居。在夫妻分居期间,孩子一直跟随刘先生生活,王女士偶尔前来探望。

分居一段时间后,刘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女士离婚,并由他来抚养孩子。刘先生认为,他在分居期间,单独抚养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要求王女士支付6万元补偿款。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要求离婚,王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先生抚养更为合适。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先生出示的证据,刘先生确实负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女士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由刘先生抚养,王女士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同时,王女士支付刘先生补偿款1万多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了更加清晰的保护。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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