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清河县
警情通报
2022年3月29日晚,亿力观湖城小区门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勤时发现一人(陈某)工作证章模糊不清,质地粗糙。经核查发现,该工作证系陈某在某广告公司(李某)处购买,由李某自行伪造并对外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清河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清河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
邢台市任泽区
任泽警方依法处置6起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
1、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郑某某(男,43岁,河北省阜平县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郑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202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3、2022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4、2022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5、2022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6、2022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处以二百元罚款。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