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升证券违法责任追究力度的背景下,受损投资者无法得到及时、充分赔偿怎么办?
曾几何时,这是萦绕在证券违法行为受害者心头久久难以散去的“心结”。
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3月11日晚间,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的《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的受害投资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
“这个规定主要是说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贯彻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让投资者优先拿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赢了官司没钱赔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3月11日晚间,证监会、财政部联合研究起草的《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正式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视觉中国
践行“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规定》共十四条,明确了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
根据《规定》,受害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受害投资者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等所明确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对被告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在具体的办理流程上,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受理、审核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证监会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财政部审核通过的,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在业内人士看来,《规定》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供更加坚实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落实难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的制订,是对新证券法体系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进一步落实。
根据新证券法第220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也曾提出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的建议。
在王建军看来,近年来,我国证券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在让违法者付出极高代价的同时,也导致违法者在缴纳证券罚没款后丧失民事赔偿能力。随着资本市场全方位追责法网不断织就成型,因缴纳证券罚没款而导致违法责任人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将更加凸显。为高质量完成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任务,确保改革行稳致远,有必要深化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构建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避免行政处罚“与民争利”,造成投资者保护目标无法真正落实。
眼下,《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落实到《规定》执行上,有市场人士呼吁,鉴于投资者保护的现实情况和可索赔金额,罚没款可能不够分配,可进一步公开证监会系统罚没款执行信息。
“罚没款可以申请用于民事赔偿,但这部分资金到底有多少呢?因为在很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例中,被罚没款未必能完全执行,为了增加投资者申请索赔的便利性,建议应该把罚款执行的情况公开。”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说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