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多万的保时捷新车,使用不足两年,发动机故障同一问题维修超过6次仍不能解决。
据李先生反映,他购买一台保时捷Panamera不到两年,发动机就出现故障。此后,他就该问题向4S店反映十余次,并多次进店检查及维修,但至今故障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截至发稿前,4S店从不肯退换车到同意退车,但李先生提出用车期间及折旧费由对方承担的诉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现在李先生已经委托律师提出诉讼,等待法庭判决。
车主经历 提车当天就出现故障 两年内屡修不好
李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在2019年9月7日,以上公司牌的形式,与广州市捷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保时捷Panamera,裸车价为111.2万元。他于十多天后提车。没想到提车当日,车辆便出现发动机故障。经销商售后人员经过长时间检修后,告知发动机故障已解决,车辆可以正常使用 。但之后李先生使用车辆时,发现发动机故障依旧存在。
因车辆发动机故障原因,李先生于从2019年9月,到2021年8月份,期间曾经十多次向捷成汽车公司反映车辆发动机故障等问题,但据他反映,捷成汽车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给他。因车辆发动机故障原因, 李先生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6月11日 、7月12日 ,2021年1月6日、1月27日多次前往捷成汽车公司进行售后维修 ,但车辆发动机故障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如此 ,每次在维修后次日,问题又再次出现。后来,发动机故障越来越严重 ,已经出现功率低、无法正常爬坡行驶 、不能行驶高速公路等诸多问题。
另外,刚提车才几天,李先生还发现自己花费6万元选装的轮毂配置存在被腐蚀的质量问题 。李先生曾于2020年9月25日 、2021年1月30日向捷成汽车公司反馈,最终未获得解决。
李先生告诉南都记者,当他与对方就故障问题进行沟通时,才发现自己的车辆由于上了公司牌,连三包凭证都没有。对方工作人员告诉他,上公司牌的车辆不能享受三包,这是按照汽车三包的规定执行。由于他的车辆不符合汽车三包退换车的要求,因此无法为他进行退换车。
不过,据南都记者了解到,日前经销商已经同意了他的退换车诉求。但是,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产生了极大分歧。
李先生指出,为了购买该车 ,除花费车辆裸车价111.2万元外,还支出车辆购置税98407.08元 、车辆保险费33998元、上牌费用及其他服务费14000元,金融按揭产生的利息达到90858.07元,因维修产生的费用15682.3元等。自提车当日出现的发动机故障问题,在不足两年时间内,已维修6次以上,仍未能获得解决,且问题有越发严重的现象,因该车存在的问题始终影响使用者的正常使用、生活,甚至隐藏巨大的安全隐患,导致购买该车的目的无法实现。李先生认为,从该车辆在提车之日就出现发动机故障,看来车辆在出厂时本身已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由于经销商不能满足他的诉求,李先生已经委托律师走法律诉讼途径,并提出了系列仲裁请求。除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车辆外,赔偿支出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上牌费用及其他服务费、赔偿金融按揭产生的利息、赔偿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其因合法维权支付的律师费用和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然而在仲裁期间,出于证据保全的考虑,李先生一直无法使用该汽车,甚至无法做正常的保养,导致车辆一直停驶,而李先生还要额外付出其他的交通费用。从李先生购车至今已接近两年半,车辆一直无法使用,给李先生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也不知道这种状况将要持续到何时。
经销商声音 退换车已经是让步 车主索赔要求难以接受
南都记者致电李先生购车所在的广州市天河保时捷中心,据该公司一名梁姓销售人员表示,李先生的车辆是他经手销售的。自从提车之后,他与李先生已经接触较少,对于李先生的车辆所出现的问题,他也不是十分清楚。他指出,李先生购买的车辆为公司牌,享受不了汽车三包一事,李先生不会不知情。而李先生的车辆出现问题之后,负责接车的一名黄姓售后顾问则介绍,李先生的车辆提车当天,的确出现了故障灯提示,不过当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据李先生反映,他将车开回去之后,故障灯又出现。而在此次李先生维权期间,也曾经多次向他们反映车辆故障,但真正进店维修的次数,也就是两到三次,并没有像李先生所说那样达到六次。不过,具体多少次,他也要翻查一下维修记录。而有一次李先生的车辆放在维修车间时间还比较长,店里的维修技师经过多次试车之后,没有再发现问题,才将车交还给李先生。至于李先生的车辆为何仍然出现问题,他们也觉得奇怪,至今不清楚故障原因。
而该公司一名内部人士则告诉南都记者,由于李先生上的是公司牌,按规定不属于家用汽车范畴,不能享受到国家汽车三包政策。因此,他们当初不能满足李先生提出的退换车要求,也是按照规章办事,并非有意刁难。后来,对于这台不属于三包性质的新车,基于客户的要求,他们也愿意按三包退车,并可以按比市场价高的价格进行回收。但是,李先生对于他使用两年产生的折旧费不愿承担(这个国家三包法是有公式的),提出按两年前购车价原价退车及同等退车条件,还有上牌费、用车两年间的保险费,还有贷款利息,甚至用车两年间保修产生的费用。而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收取李先生的维修费用,作为经销商,他们是提供保修之后,再从厂家那里收到保修款。因此,双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共识。现在李先生坚持自己的诉求,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也希望能够由法官来分辨是非。
律师说法 车主部分索赔费用存在争议
有业界人士指出,李先生购车时,车辆上的是公司牌,因此,如果按照汽车三包法规定,属于非家用车范畴。保时捷经销商以此为理由,拒绝给李先生退换车,也属于按章办事。对于车主李先生提出的一系列诉求,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三包仅限于家用车范畴 但适用《产品质量法》、《民法典》
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郑旭森律师指出,国家的汽车三包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从一般情况来说,通过看车辆的所有权人来判定用途。一旦车辆上公司牌,就应该理解为生产资料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适用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本案中李先生是以公司名义购买汽车,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
郑旭森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同时符合三个要求。第一,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假如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还应当符合该标准。第二,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除非事先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第三,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特定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郑旭森指出,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以及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郑旭森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李先生的车辆出现多次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则有权要求退车或者换车,并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
车主提出的部分索赔费用存在争议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曹培杰律师则认为,李先生要求保时捷一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车辆,首先仲裁员是否会支持,这是个问题;其次,在仲裁员支持的前提下,对方会主张车辆已经被车主使用了两年,而要求车主承担车辆的折旧部分。在他看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仲裁员支持折旧的可能性很大。李先生提出对方赔偿支出的车辆购置税,应参照车辆的折旧来打折处理。
车主要对方赔偿支出的车辆保险费、上牌费用及其他服务费,这个诉求存在争议。因为,以前车辆使用过程中已经发生的这些费用,不应当由经销商承担。至于赔偿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这个合情合理。而律师费用、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买车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那就没有问题。仲裁费用一般是申请方垫付,败诉方承担;仲裁也会支持胜诉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同时,曹培杰称,按照他之前受理的多宗汽车类诉讼案件分析,上述多个规定都显得比较含糊,这其实对原告不利。在汽车质量纠纷方面,有些细节法律规定不太明确,这也会增加车主方维权的困难。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