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6人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快手”直播平台销售“雅诗兰黛”、“海蓝之谜”、“欧莱雅”等各大品牌的假冒化妆品,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诉。
2月1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聂某在经营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鲁卫商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明知销售的化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伙同其妻子被告人王某博通过“快手”直播平台销售“雅诗兰黛”、“海蓝之谜”、“欧莱雅”、“古驰”等各大品牌的假冒化妆品。
其间,被告人聂某负责运营、采购、财务等主要事务,被告人王某博负责直播销售,并陆续雇佣被告人王某、张某为直播间客服、雇佣被告人梁某某为直播间主播、雇佣聂某腾(另案处理)为后台管理人员。
2021年3月22日,中山市被害人梁某某通过该直播间购买兰蔻粉水2瓶、兰蔻菁纯口红2支、3CE眼影盘2个、YSL小金条口红2支共计人民币456元(经鉴定,上述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聂某、王某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2326515.4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2326515.4元(从2020年10月开始计算)。被告人张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463428.48元(从2021年3月开始计算)。被告人梁某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112753.59元(从2021年4月开始计算)。
2021年6月2日,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原路155号山东中昂建筑公司后院二楼厂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被告人聂某、王某博以人民币95000元采购的假冒品牌化妆品一批(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归案后,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聂某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聂某、王某博、王某、张某、梁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王某、张某、梁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