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02 16:28

从本月开始,《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行。据悉,这是对此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和完善。从而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4年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和201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再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在修订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此次修订切实强化了权利保障,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失信信息公布工作全过程。事前保障知情权,规定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的决定前,告知当事人相关事由、依据、拟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事中保障异议权,及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事后保障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申请权,及时受理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

同时,修订还严格约束了执法行为,全面规范了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职权,细化失信主体确定、信息公布、信用修复等环节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另外还着重解决了原办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如:适当提高部分纳入失信主体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标准,做到过罚相当;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将违法的税务代理人、协助偷骗税的相关当事人等纳入失信主体。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增加了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第四条明确税务机关对在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保密。修订还明确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第九条增加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修订还明确了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充分考虑失信主体确定的一致性、合理性,在第六条关于失信主体确定标准规定中,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另外,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同时增加了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修订还增加了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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