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哥哥为护妹妹持铁锹拍死妹夫”案又有新进展。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田丰、王某杰(田丰妻子)与被上诉人赵某引(赵某军父亲)、何某芝(赵某军母亲)、赵某红(赵某军姐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7月23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田丰故意杀人罪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随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田丰给予国家赔偿。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了获取死者赵某军家属谅解,2018年1月4日,田丰家属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依约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0万元赔偿金。2019年10月28日,田丰、王某杰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原告田丰、王某杰与被告赵某引、何某芝、赵某红双方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赔偿款3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田丰、王某杰的诉讼请求。田丰、王某杰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案件判决结果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精神并不相悖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表示,从涉案《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来看,田丰为保护其妹妹,持铁锹柄持续击打妹夫赵某军头部、右臂、腿部致其死亡,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田丰妻子王某杰为了田丰在随后的审判中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主动找到村干部请求进行调解。经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泉、村主任陈某军多次给死者家属赵某引、何某芝做工作,最终赵某引、何某芝才同意调解并签下涉案《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的地点是在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时,上诉人王某杰的亲戚曾某彬夫妇、上诉人田丰之妹(死者赵某军的妻子),被上诉人赵某引的两个女儿赵某红、赵某霞,以及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栋和村干部陈某军均参与、见证并认可。该《协议书》签订是王某杰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田丰在得知王某杰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后表示同意,系对王某杰行为的追认。
从该《协议书》的履行来看,本案被上诉人赵某引、何某芝承受老年丧子之痛,因考虑到姻亲关系和第三代的抚养问题,在村干部和上诉人王某杰及其亲戚多次劝说下,为上诉人田丰致其子死亡的行为出具了放弃追究田丰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谅解书》。此时,上诉人的目的已达到。就本案来说,田丰刑事案件尚处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田丰是否构成犯罪,还处在不确定状态,作为签订《协议书》的每名参与者都对此认可。
从该《协议书》的作用来看,在田丰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次审理程序中,被告人田丰均以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主张减轻刑罚。从两次判决结果看,法庭在对田丰定罪量刑时均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父母已出具《谅解书》的情节。
田丰刑事案件经过再审发回重审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田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不能以该结果否定先前民事协议书的效力。
上诉人王某杰是在对协议性质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并得到上诉人田丰的认可,既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所以该《协议书》不应撤销。
审判长表示,相关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本案所涉及《协议书》的性质来看,这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保定中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这不仅与保护正当防卫者的精神不相悖,而且能够进一步向社会表明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是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合为一体,使其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本案中,《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更能通过审判实践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契约精神,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习惯,树立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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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