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比特币的“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着,因出现过十多次断电导致损失比特币33.01424886个。为此,签订委托合同的双方闹上法庭。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认为该案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系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双碳”目标实现的风险投资活动,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最终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挖矿半年多断电十多次 称损失人民币530万
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上海堃崟公司均从事比特币相关业务,勤鞠公司与堃崟公司是合作伙伴关系,存在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的转售业务、投资管理等各类商业合作,2020年5月9日,堃崟公司花5077800元向深圳一公司购买了总算力为43400T的矿机。
同日,堃崟公司与云尔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由云尔公司向堃崟公司采购上述矿机,合同总金额为5280912元。2020年5月16日,堃崟公司将合同约定的矿机交付至指定的地点云南省昭通市某乡小学。
2020年5月11日,堃崟公司付清货款5077800元,云尔公司依约应于2020年9月11日前向堃崟公司付清货款5280912元,但实际付款日为2021年1月15日。因采购协议约定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未付款的矿机所有权归堃崟公司所有。故2021年1月15日之前,矿机的所有权归堃崟公司所有。矿机属于生产设备,各方约定所有权归属堃崟公司所有期间,堃崟公司指定勤鞠公司承担生产成本,并向云尔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生产收益(比特币份额)归勤鞠公司所有。为此,2020年6月5日,勤鞠公司与云尔公司签订《云计算机房专业运算设备服务协议》。
如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向勤鞠公司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期间,案涉“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矿机”生产过程中出现过十多次断电,勤鞠公司主张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停电导致的比特币损失33.01424886个,若不能支付比特币,则根据2021年1月24日行情网站公布的价格 33230.8美元等,折算后得出的金额人民币530万元。
685台矿机日均耗电5万多度 违背绿色原则
在庭审中,云尔公司辩称,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国家禁止比特币挖矿行为,勤鞠公司要求支付与比特币等值的人民币属于变相为比特币定价,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假设合同有效,云尔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政府或安全部门检查、检修等不可抗力,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矿机地点转移系协议到期后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双方协议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到期后双方未就延长协议达成一致,为了避免勤鞠公司的损失,云尔公司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行业惯例将矿机转移到电量稳定的新机房,维护了客户利益。
该案承办法官系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北京东城法院天坛人民法庭负责人冯宁。据法官介绍,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行为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易威胁金融安全,投机风险突出,与《民法典》“绿色原则”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属于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范围,故“挖矿”相关活动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投资主体罔顾监管规定、放任风险发生,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冯宁介绍,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相继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开展打击整治,将“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投资。本案判决,定性准确,厘清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传达了支持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态度,为相关各方权利行使与责任负担确立了规则,对于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投资、依法维权、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通讯员 邵一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