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能不能对抗执行权利阻止拍卖进程,被执行人为中止拍卖流程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执行异议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虚假异议的参与人会不会受到法律制。12月2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司法拍卖中的执行异议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引导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拍卖执行异议 驳回率占七成
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公开拍卖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处置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财产的处分和转移,拍卖过程中拍卖标的物的权利争议受到较多关注。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执行局局长高雪林对司法拍卖中执行异议案件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通报称,石景山法院2018年至2021年11月共接收执行异议案件545件,其中涉及司法拍卖中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共82件,占执行异议案件的15%,其中驳回57件,支持13件,撤回12件。
根据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提起的执行异议案件分析,该类案件存在的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涉司法拍卖执行异议案件驳回率较高。通过调研发现,石景山法院涉司法拍卖执行异议案件驳回率在70%左右。造成驳回率较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是异议人对撤销司法拍卖程序的认知有误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只有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下,才对撤销司法拍卖程序的异议申请予以支持。
实践中,一些异议人认为凡是程序不符合司法拍卖规定的情形均应该撤销,因而对于未及时送达评估报告、对已经公示有瑕疵的标的物予以悔拍等情形,均提起撤销司法拍卖异议申请,最终遭到驳回。其次是异议人启动程序的目的往往在于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阻却司法拍卖,但案外人异议的成立则要求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足以对抗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而异议人的举证大多难以证明上述情况,难免会被驳回申请。比如案外人“借名买车”违背了机动车权属登记原则,从车辆登记结果看不能证明案外人对车辆享有对抗执行的权利,因此不能阻止拍卖进程。
二是异议人对权利救济途径理解存在偏差。提起司法拍卖执行异议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起异议,另一种为案外人对拍卖标的物提起执行异议,但两者驳回异议后的救济程序不同,对执行程序提起异议的适用复议程序,对标的物提起异议的适用执行异议之诉。
三是恶意提起虚假异议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因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利益冲突明显,一些被执行人为暂缓或中止拍卖流程,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提起执行异议。这类案件异议人一般自称房屋买受人或承租人,在房屋拍卖过程中提起案外人异议,他们虽然能够提供买卖或租赁合同,但在前期执行调查过程中缺乏房屋的占有使用证明,比如未实际居住、未缴纳物业费、支付手段反常等,这类情形可能涉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异议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制裁虚假异议维护法拍秩序
为了既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又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针对司法拍卖中执行异议案件存在问题,石景山法院推出三项措施。
一是规范异议审查机制,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法官要对异议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提起异议的主体、方式、标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等;实质审查即审查异议的理由成立与否,必要时可采取听证形式由双方举证、质证;最后由三名以上法官合议讨论并报院长审批,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
二是加大释法说理力度,提高执行异议相关案件办理质效。针对异议人对权利救济途径理解存在偏差的情况,加大执行法官释法说理力度,在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之前,向其说明排除执行的具体规定,由申请人决定是否坚持提起执行异议。
此外,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功能,在裁定书中明确异议人的申请不能排除执行的具体理由及相应救济途径。
三是制裁虚假异议行为,维护司法拍卖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司法拍卖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有异议的,可以提执行异议,对网络拍卖行为或者拍卖标的有异议的,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虽然在异议期间可以暂缓或中止拍卖,但若恶意提起执行异议逃避执行,比如构建虚假租约阻碍拍卖,不但不影响拍卖的进程,异议人也会因影响拍卖程序受到法律惩戒。对此,石景山法院建立预防和规制滥用异议机制,在当事人提交异议申请书时由法官提示风险,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破坏正常执行流程的法律后果,若为故意暂缓拍卖程序提起虚假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扰乱正常拍卖秩序,经过审查属实的,依法予以驳回,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