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公司以运行困难为由口头辞退,申请仲裁后却屡屡拿不到赔偿,因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女子诉求公司股东担责获得法院支持。
女子被公司辞退 仲裁后获赔7万余
李女士于2017年入职北京某房屋建筑公司担任设计师职务,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李女士上月工资。在职期间,该公司为其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但是未足额支付李某部分工资、提成及加班工资。
2019年5月,公司以运行困难为由口头将李女士辞退,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李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支付李女士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000元和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资50787.42元。
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李女士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密云区人民法院经执行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李女士亦认可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未拿到钱 要求公司股东担责获支持
在未拿到赔偿的情况下,李女士自行去网上企业信用查询网上查询到该公司的经营状态写着“开业”状态,其注册资本为1009万元,实缴出资却只有69万元。后经法院查询得知,该公司已经于2017年3月变更了公司名称。李女士认为,该公司不仅拖欠工资,还改头换面,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便于2021年3月又向密云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该公司股东王某、刘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股东王某、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利息等。
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王某、刘某送达未果,遂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案中,李女士工作的公司变更名称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认定李女士所在公司变更后的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可对股东王某、刘某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即使未到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亦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依法追加被告王某、刘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判决王某、刘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及迟延给付利息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对老赖公司的行为出“新招”
密云法院西田各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娇提醒,针对拖欠工资“三无”“老赖”公司,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开途径查询公司股东姓名及出资情况,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出资不到位的公司股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实践中,除了股东出资不到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条至第13条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均对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有相关方面需求的可以查阅相关规定,以便准确维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