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出没,损毁庄稼,四川省绵阳市北川县村民杨小兵和曾强设下陷阱,抓住了一只小野猪带回家圈养,被人举报后,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查获。
“我是帮邻居驱赶野猪,设了几个简单的绳套,本是好心帮忙,没想到触犯了法律。”11月29日,谈起此事,杨小兵满腹委屈,想到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将站上被告席,他更是担忧:“我有两个娃儿,听说获刑对孩子的前途有影响,我觉得对不起孩子。”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杨小兵、曾强取保候审,案件已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逮住小野猪带回家圈养
杨小兵和曾强,是北川县小坝乡坝底村村民。
因村里经常有野猪出没,损毁庄稼,驱赶无用,今年7月31日,杨小兵和曾强一起,用摩托车离合线,在野猪经常出没的地里设了几个索套。
8月1日,两人到地里查看,发现一个套索套住了一头小野猪,大概有10多斤重。“没想到几个简单的绳套还真的套住野猪了。”杨小兵回忆,当时,他们发现小野猪的左脚上有伤,看起来也温顺,就商量着把野猪带回去饲养起来。
8月20日,附近的村民发现杨小兵家里养有野猪,向当地警方进行了举报。
涉嫌犯罪
两名逮猪人将被起诉
“我们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进行了查扣。”北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介绍说,8月20日,办案民警在杨小兵家后院一个较隐蔽的猪圈里,发现了一头身棕色花斑的疑似小野猪,“长约30多公分,重约20斤的样子。”
民警表示,据杨小兵、曾强供述,如果把野猪放了,还会跑回地里糟蹋庄稼,就想把野猪养大了后杀了吃肉。经调查,初步认定两人抓捕野猪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实施取保候审,已将案件移交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查扣的小野猪,暂时寄养在绵阳市游仙区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待案件办结后,将移交到县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处理。
11月29日,记者在位于游仙区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见到了寄养在这里的这只小野猪。经过几个月的饲养,小野猪仍然野性十足,不停乱转,还不时啃咬围栏。
野猪困局
进村毁坏庄稼还伤人
成为了犯罪嫌疑人,杨小兵感到非常委屈和不解。“我是帮邻居驱赶野猪,我没有故意伤害野猪或是猎杀,而是把它养了起来。”
据当地村民介绍,近几年,村里经常有野猪下山。“野猪很聪明,它们不会盯着一块地啃食,更令人心烦的是,过几天它们又折返回来继续毁地,很嚣张,一块地搞不好就颗粒无收。”
野猪不但毁坏庄稼,而且还伤了人。“一只小野猪的冲击力,就足以让成年村民受伤。”杨小兵说,今年3月,白坭乡中福村66岁老人马久玉在林地干活时,就被野猪袭击致重伤。
在当地,村民尝试采用过放鞭炮、敲锣鼓等各种方式驱赶野猪,但随着野猪数量的增加,野猪的胆子也越来越大,“这些驱赶方式,野猪根本不怕。”
特别是夏季玉米成熟时,野猪更是泛滥,成群下山啃食。“成群的野猪把地里的玉米啃了不说,还把玉米杆拱得到处都是。”杨小兵说,由于当地年轻人大多都出去打工了,村里的老年人便请他们帮忙,看有没有什么法子驱赶野猪。
杨小兵采取过驱赶、吓唬的方式,也在玉米地四周拉了绳子,但都无济于事。“前两天还能吓走,后来根本不怕了,成群的野猪进入地里拱食。”
部门回应
个人不能非法捕杀野猪
据办案民警介绍,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损毁庄稼等事件,应该及时报到当地的自然资源所。对于野生动物毁坏的农作物,可向当地政府进行报备,由政府及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农作物进行一定的赔偿。
针对目前野猪频繁出没的现状,民警表示,当野生动物泛滥到一定程度时,应该由主管部门同意,聘请专业的捕猎队进行一定数量的捕杀,个人不得进行私自捕杀。
对此,北川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赵先生说,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杨小兵圈养野猪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赵先生表示,养殖野生动物需办理养殖手续,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除科研、观赏外,其余人不得进行人工饲养。
律师观点
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川属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波认为,根据2018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至此,原来根据“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标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已明显不能机械适用,特别是根据原来标准中“有益”这个模糊概念来确定的名录部分。近年来,野猪扰民事件层出不穷,此情形下,是否还应当将野猪认定为“有重要生态价值”?值得探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应当立案追诉。
“上述事件中,若涉案嫌疑人所用工具为‘绳’,所用方法为‘套’,则该情形是否构成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值得商榷。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是指枪、电、毒、炸等危害人畜安全或残虐野生动物的方法或工具。”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姜波认为,上述事件中,涉案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其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审查后确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