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探索,今年步伐明显加快。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职业)年金,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业内人士认为,未来行业助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一是要明确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标准,二是进一步完善个税递延优惠政策,三是开发设计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政策渐明 路径清晰
在顶层设计方面,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提及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今年2月,人社部表示:“要建立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财政税收支持,资金形成市场化投资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制度。”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从6月起在浙江和重庆进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9月,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同月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光大理财等4家机构获批在4地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10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发具备长期养老功能的专属养老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曾表示,目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和条件比较成熟,一方面,我国养老金融需求非常巨大;另一方面,我国居民存款已经超过90万亿元,可转化为长期养老资金的金融资产非常可观。
在实际操作方面,6月1日起,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另外,从9月15日起,银保监会确定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一年。
政策渐明,路径清晰。申万宏源分析师葛玉翔认为,监管层已看到当前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相关养老金融政策将逐步落地,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保费规模具有极大的增长空间和潜力。
面临部分因素制约
据测算,当前我国居民金融总资产已达160万亿元,超过90万亿元的金融资产为银行存款,且绝大多数低于一年期限,居民养老资产不足1万亿元,这与养老金相关产品供给不足直接相关。
同时,居民个人储备养老资产的意识不强,对长期的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缺乏购买意愿,从源头上制约了业务发展壮大。统计显示,以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例,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尝试,从2018年试点实施以来,参保人数不足5万人。
中国光大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课题组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除了保险公司之外,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广泛参与养老金融产品开发,对比而言,我国养老金融产品存在数量少、短期化、同质化等问题。比如,保险业年金产品种类严重不足,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型养老保险产品在人身险行业中占比为2%;再如,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来看,实施以来保费收入仅有4亿元,且卖方市场集中度高,少数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客户体验不佳。
上述课题组认为,财税政策支撑不足,覆盖群体有限是制约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因,“我国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在试点地区推广不明显,业界认为税收政策支撑不足”。
多措并举
对于相关短板如何补齐,银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下一步,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需要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丰富的产品供给体系,二是增加第三支柱产品的吸引力,三是培育专业养老金融机构。
大家保险相关人士建议,一是明确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定标准,同时制订商业养老保险标准化条款,原则上含有终身领取功能、承担长寿风险、采用行业标准化条款的产品都应纳入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统计范畴,从而促进第三支柱养老资金总量的提升,避免过度强调“专属化”带来的参与主体受限、开办流程冗长、市场活力不足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大家保险相关人士表示,建议采取个人税收APP上申报抵扣方式办理税收递延的申请,简化繁琐的系统对接及个人购买流程;同时,建议开放可递延税收的产品范围,释放市场参与积极性,采用“清单制”明确可递延税收的产品标准,而不只是“专属产品”;另外,提升可递延的抵扣额度,切实激发中等收入群体购买该类产品的积极性。
在产品供给体系方面,业内人士建议,首先是针对不同生命周期的人群,开发设计差异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其次,要控制风险,加强信息披露。商业养老保险的资金周期较长,而养老需求的特殊性使得其资金不能有较大波动。资金管理需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收益,同时也要做好信息披露。
文/中国证券报记者 程竹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