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因采挖利益巨大,有水中“软黄金”之称。长江,自古以来就是盛产水中“软黄金”之地,嘉陵江则是长江水系含沙最大的支流。
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采砂暴利,乱挖滥采,对水底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等造成严重破坏。
11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5日,广元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砂案,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杜某海等6名被告人3年4个月到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0000元到12000元不等罚金。该案系公安部2021年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1月,被告人杜某海从陕西省安康市购买一艘无证照船只,运输至四川省阆中市。为牟取利益,被告人杜某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陵江阆中段采砂炼金,未采到砂金。
后被告人杜某海又与被告人韩某强共谋在苍溪县陵江镇回水社区嘉陵江流域禁采区采砂炼金,并以入股的方式招揽具有采砂炼金技术的被告人李某喜、张某国、蒲某云、冯某昌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实施非法采砂活动,团伙内部按所得砂金价值比例进行分成。
2021年1月4日至3月19日,该团伙多次在苍溪县回水社区嘉陵江流域非法采砂炼金。为掩饰行踪偷采砂金,该团伙选择在夜间或凌晨作案。期间,先后采砂炼得砂金共计1140.61克,获利约37万元。
苍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海等人在未取得采矿或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3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某海、韩某强起组织、安排、管理等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蒲某云、张某国、李某喜、冯某昌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