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手中,可钱却不翼而飞。以往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找银行没有用,钱也要不回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案释法,再次明确银行卡遭盗刷,如果消费者能证明错不在己,这类损失当由银行赔偿。
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影响银行卡交易秩序。在金融商事案件类型中,与银行卡相关的纠纷案件有不少,“银行卡盗刷”案就是其中之一。
银行卡盗刷受损失,必须做到“谁的责任谁承担”。从订立合同双方而言,银行要尽到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金融个人信息,双方依约而行,恪守己责。
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银行对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负责。我国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对于银行一方而言,其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无论是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还是及时升级更新各项软硬件设施,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是银行应尽的本分。
然而,仍有一些银行以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都已验证通过,认为是持卡人本意或授权行为,认为自身并无责任,拒绝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在个案中,切实落实“谁主张谁举证”“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利于更好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事实上,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手中,持卡人一般难以获得和掌握,因此往往处于证据弱势的一方。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经出台,给广大持卡人吃下“定心丸”。根据该文件,不管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盗刷,持卡人都可向银行索赔损失。
如果证据确凿,银行无话可说,只能乖乖认账,支付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
对于持卡人消费者来说,想要让银行赔钱,就得多下点功夫在举证上。树立证据意识,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银行索赔前,需要进行举证的主要是两点:一是银行卡确实被盗刷;二是自己尽到信息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提供的证据材料越详细越好,包括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
要知道,如果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持卡人也要担责。很多“银行卡盗刷”案的发生,都与个人信息泄漏有关。在相关部门加大保护惩治力度的同时,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也要多留心眼,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
文/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