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据媒体报道,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5名交警大队辅警追捕疑似酒驾司机时,被追赶的疑似酒驾车主发生车祸死亡。事后,5辅警被判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事裁定书得知,该案件的原公诉机关为"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裁定书内容显示:原审被告人王宇、刘贤民、刘同喜、宫鹏超、贺宏权5人,皆为岫岩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辅警。
在2017年11月12日晚9点左右,被告人刘贤民驾车载着刘同喜、宫鹏超,被告人王宇驾车载着贺宏权,在没有正式警察的带领下,对岫岩镇进行交通秩序排查。
在巡逻期间,刘贤民接到了唐某的举报电话,称一辆轿车司机疑似酒驾,在唐某告知了刘贤民这辆车子的车牌号后,刘贤民联系驾车的王宇在路口处对其进行堵截。
当晚9点21分左右,这辆被举报的车行驶到路口处,但是几人未能将其截停,随后,一行5人便开始对车辆进行追缉。
该车行驶到岫岩兴隆办事处三岔口路段时,被追赶的2台警车一前一后围堵截停,但正当几人下车要对司机进行排查询问时,这名车主突然发动,向外环城东逃走。
一行5人再次分别驾车追赶逃跑车辆,贺宏权和宫鹏超更是直接拦下一辆出租车追缉,在追赶过程中,疑似酒驾的车主行驶速度很快,最终撞到了道路右侧的石桩和绿化树上,车辆被撞解体。
在事故发生后,5人先后路过该处,但都未曾停车对其进行救援,并乘车离开现场返回交警大队中。
11月13日,5名辅警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和被害人亲属民事和解,赔偿980000元,也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原审法院公开庭审认为,5名被告人在从事公务过程期间,滥用职权,导致一人死亡,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5名被告人如实坦白供述犯罪事实,遂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认定,5名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除刑罚。
在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下达后,官鹏超再次上诉,主张自身行为没有不当之处,不具有违法性,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当事人之一贺宏权也上诉,认为自己是打出租车跟随警车,并非追赶酒驾车辆。他主张,驾驶员高某醉酒驾车,其超速行为是否和警车追赶有关未有明确结论,遂其死亡和上诉人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
除了官鹏超和贺宏权二人,其余被告认罪服判。
二审查明,5人犯罪事实清楚,作为辅警未经交通警察带领、也未向上级请示汇报,滥用职权对疑似酒驾车辆进行围堵、追缉、盘查,上述行为足以导致高某产生畏惧心理逃逸,其死亡和原审被告滥用职权存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