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份弥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68********,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弥渡县**路**号。因涉嫌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8日,弥渡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弥城片区开展“清风”专项整治行动中,于当日14时20分,对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弥渡县弥城镇***大药房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有用于自用和售卖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一小塑料袋、疑似龟甲一袋,疑似鳖甲半袋、疑似鹿茸片一袋、疑似鹿头制品及疑似鹿鞭制品。经称量,疑似穿山甲鳞片制品重0.029千克,疑似鹿茸片制品重0.59千克,疑似龟甲制品重2.067千克,疑似鳖甲制品重1.25千克,疑似鹿鞭制品重0.035千克,疑似鹿头制品重4.577千克。经鉴定,疑似穿山甲鳞片0.029千克制品为穿山甲鳞片,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价值为3840元;梅花鹿角、梅花鹿茸、梅花鹿鞭等相关动物制品无法区分系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驯养繁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称量、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0.029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结合被告人行为性质、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