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21日下午5时,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头镇,醉汉彭建峰闯入杨庄小学校园,推搡校长王海峰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海峰。王海峰还手,致彭建峰倒在宿舍内。经鉴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建峰掉了三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这样的结论,让很多网友感到意外。如果是普通的打架斗殴,执法机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再正常不过。问题是,一个醉汉闯入了校园,且打人在先,校长反击自卫在后。怎么看,校长也是再正当不过的自我救济行为,怎么能跟“打架”混为一谈呢?
单从伤情鉴定看,似乎有以故意伤害犯罪追究“凶手”刑责的必要。可是有句话叫“正义有一副普罗透斯的脸”,谁受伤并不代表谁就有理,伤人者也不一定都应被追责。根据刑法规定,为了制止和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造成了对方的身体损害,也应归入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现场的老师和家长,当地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和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王海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为何当地公安机关的结论与之有如此大差别呢?
新闻报道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据办案民警称,该案侦办之初,也认为王海峰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确实不好界定”。最后,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制室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商议”,才得出“打架”“故意伤害案”的结论。
诚然,正当防卫的界定不易。区别斗殴与正当防卫,始终是办案实务中的一大难题,但难不是回避界定的借口。作为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必须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道理。此起案件的办理中,双方肢体冲突的部分被无形放大,“前因过错”却被有意无意忽略,是一种遗憾,更是缺憾。
当年的昆山夺刀反杀案后,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实践纠偏、出台指导案例,持续释放“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强烈讯号。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据此,王海峰的反击行为,应区别于对方的伤害行为,其是否依法享有豁免法律责任的权利,值得深思。
今年9月22日,在谈及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对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有防卫情节的案件要敢于认定。这一表态,既是对正当防卫的司法支持,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等现象的有力纠偏。
人间自有正气在,正当防卫须激活。当地有关部门应秉持法治精神,尊重公众常识和朴素正义,对这起争议案件作出更合理的认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