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妻子,李国春将自己的连襟打成重伤。被羁押两年零七个月后,他被法院认定系“防卫过当”。
2018年5月,吉林省松原市,李国春与妻子宋淑梅在自家耕地浇水时,与连襟蔡某元发生口角。蔡某元用木棒殴打宋淑梅。宋淑梅被打倒在地后,蔡某元仍未停止殴打。
这时,李国春用铁锹打在了蔡某元面部。经法医鉴定,蔡某元被打成重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植物人”。
2019年12月,李国春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6个月。案件发回重审后,2021年8月,法院作出改判,认为李国春在妻子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用铁锹制止不法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系防卫过当,判处李国春有期徒刑2年7个月。
案件资料显示,公诉机关始终认为李国春行为系“以特别残忍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行为,否认防卫因素的存在。
2021年8月31日,李国春走出看守所的次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认定李国春属防卫过当,判处刑期2年7个月,“实属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有悖于司法公正。”
为保护妻子,男子持铁锹致连襟重伤成“植物人”
这是一桩发生在亲戚之间的刑案:姐夫用木棒殴打小姨子,被小姨子的丈夫用铁锹反击;重伤之后,姐夫成了“植物人”。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8年5月5日晚上19时许,李国春和妻子宋淑梅给自家耕地放水时,被害人蔡某元(系李国春连襟)关闭电闸,阻止他们放水。
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讲述,蔡某元之所以阻止他们放水,是因为不允许李国春及其妻子接用“自家的电线”。
案件资料显示,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李国春及其妻子就因接用电线问题,与蔡某元妻子宋淑艳(系宋淑梅姐姐)发生了一次言语冲突,经村里人调解,宋淑艳默许对方接用电线。
当天晚上,李国春一方正放水时,遭到了蔡某元的阻止。法院审理查明,蔡某元关闭电闸的举动,引发了双方口角并互相辱骂。蔡某元拿起木棒,殴打宋淑梅,并将宋淑梅打倒在地。
当蔡某元继续用木棒殴打倒地的宋淑梅时,李国春手持铁锹,打在了蔡某元的面部。蔡某元也倒在了地上。
根据李国春本人的供述,蔡某元拿着木棒,“一棒子就打在我媳妇肩膀上,第二棒子打到我媳妇头上,当时我媳妇就倒地上了。蔡某元举起棒子还要打,我拿起铁锹就打他的棒子,把棒子打开,铁锹就打他头上了。”
在这起冲突中,宋淑梅受了轻微伤,蔡某元受了重伤。根据法医鉴定,蔡某元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根据蔡某元家属的讲述,至今,蔡某元仍旧“就在床上躺着,不能说话,不能自理”。
案发后,李国春一家支付了蔡某元医疗费2.85万元,后又给付10万元,合计12.85万元。
2019年1月31日,李国春在家中被警方抓获,并于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一审获刑11年半,后被认定防卫过当改判2年7个月
2019年12月19日,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李国春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国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宁江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李国春以特别残忍手段损害他人健康,造成被害人蔡某元重伤(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宁江区法院同时称,由于蔡某元拉闸断电,导致李国春不能放水浇地,而后蔡某元又殴打李国春妻子,导致本案的发生,蔡某元具有一定的过错,此外,李国春家已给付蔡某元12.8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0年12月,松原中院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1年8月18日,宁江区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针对李国春及辩护人提出李国春行为系正当防卫、且系无限防卫、应判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宁江区法院指出,从被害人蔡某元伤情来看,李国春使用铁锹殴打蔡某元不是一次,而是继续殴打、最终造成蔡某元的严重伤情。
“李国春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宁江区法院称,李国春“无限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公诉机关认为李国春“以特别残忍手段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一指控同样未被法院认可。
“李国春的行为,是在妻子宋淑梅的人身权益遭受被害人蔡某元侵害时,实施的防卫行为。”宁江区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正当防卫应当在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权益的合理需要的限度内进行,李国春持铁锹制止蔡某元不法侵害时,防卫强度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李国春因故意伤害罪,被改判有期徒刑2年7个月。宁江区人民法院称,李国春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判决后不久,2021年8月30日,李国春走出了看守所。红星新闻记者从李国春家属处获悉,目前,李国春系取保候审状态。
检方抗诉称不存在防卫因素,“法院判决有误量刑畸轻”
2021年8月31日,李国春走出看守所的次日,宁江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有误、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宁江区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内容显示,宁江区检察院认为,宁江区法院以“防卫过当”对李国春减轻处罚,忽视了李国春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故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不能正确体现罚当其罪。
宁江区检察院称,李国春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存在防卫因素,法院判决书认为李国春属于防卫过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有悖于司法公正。
“本案虽由小事引发,但最终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伤残一级的后果,系双方多年矛盾激化的结果,案发时双方均不能理性克制,均对此案的发生有推动作用。”宁江区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具有殴斗故意,系典型的互殴行为,李国春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防卫目的、防卫前提,不属于防卫过当。
宁江区检察院称,李国春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蔡某元造成了终身的损害,至今仍处于植物人状态,严重影响日常生产生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红星新闻记者从李国春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李国春被取保候审的当日,亦提起了上诉,认为其行为构成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请求改判无罪。
殷清利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本案中,相对于原一审裁判李国春刑期11年6个月,新一审以防卫过当改判为2年7个月,减刑幅度约9年,希望二审法院能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