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玉环男子郑勇强(化名)曾因诈骗罪获刑,然而在假释考验期内,他又干起了诈骗,冒充中介,谎称可介绍富二代,被包养后能月入十多万,对多名女性骗财骗色。目前,其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郑勇强,男,1987年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20年5月9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现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郑勇强使用多个社交媒体账号,冒称中介人员,以介绍“富二代”包养业务月收入十多万为由头,诱骗被害人胡某某、谢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程某某等人上钩。
随后郑勇强向被害人推送其另一个社交账号冒充富二代,并将以上各名被害人分别约至玉环市某某酒店等房间内,与各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随后以中介人员身份,以收取“押金”、“提成”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谢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4.8万元。
郑勇强于2021年1月14日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司法所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归案,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涉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检察院:
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勇强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