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七旬的李女士在逛超市时不慎被货架边上货的纸箱绊倒摔伤,将超市告上法庭索偿。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6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据责任分配比例依法判决超市担责七成,超市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2016年7月,年近七旬的李女士在某超市购物,经过副食区域时,超市人员正在购物通道上货,通道地面摆放有上货的箱子。李女士从该区域穿行时,不慎被箱子绊倒,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李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16天后一直在家休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及其家人与超市一直协商解决,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李女士认为超市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到超市购物,超市对其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摆放在购物通道的货箱构成顾客通行的障碍物,有可能成为顾客发生意外风险的潜在原因,超市应当对顾客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但此案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李女士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超市对李女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物时亦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
通州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李女士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超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标准是视其是否尽到了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由于超市在购物通道摆放了箱子,老人是在购物通道正常通行时摔伤的,且“罪魁祸首”是上货箱,其虽不属于日常经验中对人身造成威胁的物品,但是它的摆放位置可能对顾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超市应在旁设置提示牌提醒顾客绕道或者注意安全,但超市并未进行安全提示,故法院认定超市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对顾客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超市作为一个开放性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顾客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意外,超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超市负责人首先应当增强危机意识,加强对超市的管理,尤其是地面、货架上的商品以及自动扶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除了定时清理外,还可以做警示标志,提醒顾客注意。其次,超市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尽可能排除可能发生的危险。此外,顾客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一定要警惕潜在危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通讯员 刘青霞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