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一直到法院宣判,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才意识到这次事情“闹大了”。
8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何某甲、何某乙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因私自捕捉蟾蜍(俗称癞蛤蟆)31只,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1000元。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各自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时间回到4月29日,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在泥溪镇阳坪村,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蟾蜍31只。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挡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并将查获的31只蟾蜍放生到岷江。
二人被抓后非常不服气,认为逮癞蛤蟆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
“何家两兄弟的认识误区,正是当前许多群众对抓捕野生动物的认识误区,大部分群众对于非法狩猎罪这一罪名,常常会想到熊、老虎等众所周知的野生保护动物。其实不然,我们身边很多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能轻易猎取。”该案承办法官蒋有根介绍,案件涉及的蟾蜍是列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野生动物,很多人知道捕猎蟾蜍的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
据介绍,“三有动物”是指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目前,共用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哪些常见的动物不能捕捉?针对这一问题,蒋有根介绍,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同时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野外种群也在保护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