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山东省河口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与东营市看守所连线,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明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明、石某夏在河口区分别对不特定人员多次实施高利放贷活动,月利息从5分到1角不等,从中牟取高额利息。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明以劳务工程公司为掩护,纠集被告人孙某贞、闫某军、崔某山、王某、柴某亮等社会闲散或有前科劣迹人员组成“暴力讨债队伍”。孙某贞等人称张某明为“张总”,均受张某明组织领导。张某明以发放“工资”的形式给予孙某贞等人报酬,并为孙某贞等人提供住所,给出去要账的人员配备作案车辆以及消防斧、棒球棍等作案工具,要求上述人员每天在公司办公室等候,有事请假。张某明等人多次实施有组织的非法拘禁、强拿硬要、恐吓、跟踪等非法手段催收高利贷,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某明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贞、闫某军、石某夏系重要成员,被告人王某、崔某山、柴某亮系一般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寻衅滋事3起,催收非法债务15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孙某贞、石某夏、闫某军、柴某亮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被告人王某、崔某山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张某明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孙某贞、闫某军、石某夏系重要成员,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崔某山、柴某亮系一般成员,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情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对被告人张某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半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除保障被告人亲友旁听宣判外,有代表的组织其他社会公众、党政机关组织人员等共20余人旁听案件宣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