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在柳州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茅仲华出庭支持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暖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等,并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伙同被告人韦某红、吴某华共同运输回柳州市。
其中,韦某暖贩卖毒品海洛因1341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27.6克、毒品氯胺酮6.68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吴某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韦某红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94克。
被告人在庭审现场
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住处查获现金人民币808300元,并在车库内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二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暖贩卖海洛因等各类毒品近17千克、毒品含量高,是主犯,且是累犯,并非法持有二支枪支,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以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94克,含量高,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是主犯,以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红帮助韦求暖运输毒品,且是直接驾驶毒品驾驶车辆运输,亦是主犯,但其作用比韦某暖、吴某华小,以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韦某暖非法持有的枪支二把及子弹29发,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旁听庭审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暖、吴某华和韦某红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天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黄海龙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展示了相关证据,就相关问题对上诉人进行了讯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韦某暖、吴某华和韦某红做了最后陈述。庭审全程重点突出,程序规范,繁简得当,条理清楚。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审判长黄海龙宣布休庭,案件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等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黄海龙和茅仲华会见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文/魏素娟 林浩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