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超速三次禁入一月”是小区自治的积极探索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20 16:43

5月16日,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湖家园小区的业主向媒体反映,他们小区最近设置12个行车测速监控点,小车时速超过30公里达3次及以上,物业将采取管制措施,罚款100元或者限制车辆1个月内不得进入小区。(5月20日《楚天都市报》)

后来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该小区物业已经取消了对超速三次车辆罚款100元的规定,但是保留了限制车辆1个月不得进入小区的规定。原因就是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不能私自对业主进行罚款,但是限制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车辆1个月不准进入小区,则属于小区自治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目前,这一新规将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审议,一旦通过,就可以落地实施。

对于小区物业的这一管理新规,得到了不少业主的支持。该小区有1500多户居民,5000多人口,机动车辆达到了1600多辆,车辆在小区内的通行一直是一个管理难点。更加重要的是,小区内还有一所幼儿园,平时很多老人也会在小区内散步,如果不对车辆进行限速,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实际上,该小区之前已经发生了四五起车祸,都与车速太快有关。其中最严重的一次车祸是2019年发生的,受害人直接被撞伤成了植物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小汽车车辆进行限速,已经是为了维护小区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一种必要举措。为此,小区物业也曾经采取了其他限速措施,先是设置了钢板减速带,虽然减速效果好,但车辆经过时声响太大,夜深人静的时候容易扰民;后来又设置了橡胶减速带,但车辆降速不明显,效果一般。鉴于此,才想到了现在的对小区内车辆进行测速,并且规定超速三次就禁入小区一个月的管理规定。

小区是我家,爱护靠大家,如果所有机动车车主都能遵守限速规定,自然也就没有采取“超速三次禁入一月”的管理规定的必要,但是既然总有车主不遵守限速规定,置他人安全与生命于不顾,那么这样的限制性措施就很有必要,也是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切身利益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但是条例对小区道路交通管理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所以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为了小区居民的利益和安全,充分行使资质管理权,制定“小区公约”等管理规约,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积极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

城市居民早已是“小区化生存”,小区管理自治也是得到国家法律肯定和鼓励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又符合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那么“超速三次进入一月”式的管理公约,就是小区自治的一种积极探索,值得肯定与效仿。

文/苑广阔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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