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当天没有赚到钱,又没赶上公交车,内心气氛,便为了发泄情绪,将路边的共享单车扔到主路上,恰巧砸到途径的小轿车。北青-北京头条记者5月19日从北京审判信息网获悉,法院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20年3月29日13时许,准备去父亲家中的高某,在步行至北京丰台刘家窑桥附近一公交站时,因当天没有赚到钱,也没有赶上公交车,内心十分气愤。为了发泄情绪,高某便将一辆停放在刘家窑桥南公交站台上的共享单车扔向主路公交车道,恰巧砸到一辆途径此处的轿车。
据车主回忆,当时自己正在主路上行驶,车速大概在60迈左右。经过刘家窑桥南公交站时,突然从站台上飞出一辆共享单车。其躲闪不及,车辆被砸中。下车后,发现是一名男子从站台上扔出来的。该事故,导致其车辆右侧大灯碎裂,右侧车门凹陷,右侧保险杠及右侧机器盖均有凹陷。
随后,轿车车主报警,而高某认为自己当天特别不顺,情绪低落,也报警,并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
检方指控,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高某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地离红绿灯路口较近,且受城市道路限速要求,过往车辆车速不会太快;事发地在公交车站旁边,过往车辆会有意识的减速慢行,故高某的行为不具有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该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另外,高某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不大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查,高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将共享单车扔向正常使用的城市道路,该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寻衅滋事罪,故对辩护人所提定罪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