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通州区政府网站发布了《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该《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及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及其转让的管理,包括村民建房和集体建房的管理。宅基地用地申请与审批方面,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于规划保留的村庄,应保持现有宅基地基本稳定,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对于集中撤并的村庄,按照村庄规划执行,经区政府审批后进行集中建房。
八种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农户建房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住宅建设:在新批宅基地内进行住宅建设的;现有住宅经依法鉴定为危房,且为唯一居所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实施进程,规划集中撤并村庄确需建房的;其他符合改建、扩建、翻建住宅条件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或者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拟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建设的;拟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建设的;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已有宅基地外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地上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离婚户对所涉及的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其他不符合农户建房的情形。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二层及以上层高建筑等
设计管控方面,《规定》提出,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的,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基底面积和高度等应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上述相关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乡镇政府按照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
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除统规统建的农村住宅之外,其他农村住宅原则上不允许建设二层及以上层高建筑、不允许建地下室,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3.6米,平屋顶形式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得超过0.8米,坡屋顶形式建筑屋顶坡度不得大于30度;统规统建的农村住宅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方案执行。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散水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
鼓励“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
宅基地退出与转让方面,《规定》提出,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1982年以后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依法、逐步进行整治。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规定》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应惠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村民易地搬迁节省出的宅基地指标应优先用于村集体发展产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