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的事后沟通是惩戒的必要组成部分
◎方也
加拿大没有设立国家教育部,教育惩戒权由各省和地区自主规定,不过内容大同小异。
加拿大的学校里是绝对不允许体罚的,但是加拿大刑法第43条规定,学校教师、家长或监护人可以对年龄2岁到12岁的儿童使用适度体罚。体罚的方式是打孩子的屁股,而且只允许用手打,打屁股时必须五指分开,不能打出任何印记或瘀伤。
但是,加拿大教育界对刑法的“打屁股”规定一直充满了争议。1971年多伦多教育局率先废除了学校体罚权,然后,在上个世纪90年代,其他各省也纷纷修改其教育法,禁止体罚学生。
关于学校体罚权的最终规定是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的——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在校园内,教师可以合理地使用武力将学生带离教室或确保其遵守指示,比如把学生拉出课堂或将打架的学生们拉开等,但不准出手打学生。
和大多数欧美国家一样,加拿大学校的惩戒权主要包括:隔离(Time-out)、关禁闭(Detention)、停学(Suspension)和开除(Expulsion)。安大略省是加拿大人口最多的省,也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通过安省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原则,可以让我们对加拿大学校的教育惩戒权有个大致了解。
隔离是安省小学最普遍使用的惩戒手段,让孩子在教室的角落里独自静坐,或者在教室外一个人呆着,时间为几分钟、半小时或者更多;关禁闭是让学生独自呆在一个房间里,时间比隔离要长一些。
无论是隔离还是关禁闭,主要是针对学生轻微的违反纪律行为,目的是让孩子离开集体冷静反省,具体实施尺度由每个老师灵活掌握。
停学是指让学生暂时不能到学校上课和参加学校活动,但只有校长才可以做出停学的决定,时间长度从1天到20天不等。导致停学的违规行为如下:
◎扬言要对另一个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
◎拥有酒精,大麻或非法药物
◎受酒精或大麻的影响
◎咒骂老师或任何有权威的人
◎实施破坏行为,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害
◎欺凌,包括网络欺凌
◎校董事会界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最严厉的惩戒是开除,由校长向学校董事会建议,最后由校董事会决定。下列行为会导致开除:
◎拥有武器,包括枪支
◎使用武器威胁他人或者造成身体伤害
◎对他人实施人身攻击,造成身体伤害,需要医生治疗
◎实施性侵犯
◎贩运武器或非法毒品
◎抢劫
◎给其他未成年人喝酒或大麻
◎欺凌——该学生在学校的存在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因偏见、歧视或仇恨对他人造成伤害
◎校董事会界定的任何其他行为
安省学校致力于和学生建立一种温暖和信任的关系,惩戒的目的不是让孩子难堪或者痛苦,而是让孩子认识到错误,给予改进机会,帮助孩子积极进步,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实施有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安省法律规定,老师必须尊重孩子,不能在口头上侮辱或者贬低学生。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孩子,老师会提醒几次后,再对孩子实施隔离或者关禁闭,但在整个过程中,老师不会当众责备或者羞辱孩子。
其次,渐进式惩戒。学校对学生做出停学或者开除决定之前,要考虑渐进式惩戒原则,不仅要考虑学生个人情况(包括学生年龄、一贯表现等)、不良行为的严重性和行为对学校氛围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文化、种族、宗教、残疾、性别和性取向等特殊情况。总之学校会尽力保证采取最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
第三,提供心理和学术支持。老师或者心理辅导老师的事后沟通是惩戒的必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让孩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通过了解孩子行为背后的原因,为孩子进行心理建设,并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
安省法律对停学学生的学术支持也有详细规定:给停课1到5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校的家庭作业包;给停课6至10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术课程;给停课11至20个工作日的学生提供学术和非学术课程,非学术课程包括愤怒管理、药物滥用咨询或生活技能训练。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