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催收高利贷 3名恶势力犯罪人员获刑
四川法治报 2021-01-25 08:22

不写借条就打人、不还钱就找你父母子女、不还钱不能走……恶势力犯罪人员利用恶劣的“软暴力”手段向借钱人讨债,并逼迫借钱人写下高额借条,债务越来越高。

近日,记者从剑阁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波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刘某元有期徒刑2年9个月。

2016年4月9日,张某经人介绍在杨某波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除去中介费、介绍费和首月利息,张某实际借款3.8万元。同年9月,在归还5个月利息2.5万元后,张某因资金紧张未归还利息。

2017年1月,杨某波找到张某要求还钱,张某无力归还,杨某波便在5万本金的基础上,再加上未归还的利息2.5万元,逼迫张某重新书写了借款金额为7.5万元的借条,逾期未还每天收取10%违约金。同年6月,杨某波叫上同伙孙某、刘某元,以“不写借条就打人”“不还钱就找你父母子女”“孙某、刘某元坐过牢、杀过人”等言语威胁、恐吓张某,逼迫张某写下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逾期未还每天收取0.4%违约金。

同样的高利贷“噩梦”还发生在王某身上。因经营苗圃急需资金,王某通过电话联系杨某波借款。2016年5月,杨某波向王某高利出借资金,借款时扣除利息、介绍费,要求按照约定金额还本付息。在收款过程中,杨某波单方确认高额违约金,恶意将违约金计入借款金额,要求王某重新书写借条并确定新的借款金额。

2017年12月,为了让张某还钱,杨某波、孙某、刘某元将张某带至广元。白天,3人带着张某到处收账,晚上,杨某波则安排孙某、刘某元在入住的宾馆轮流对张某进行看守,防止张某逃跑,以此方式在广元限制张某人身自由3天。第4天,杨某波、孙某、刘某元3人带着张某前往绵阳收账,并入住宾馆,对张某进行非法控制。在第6天的时候,张某趁机偷偷跑掉,杨某波便制作了一条“黑心老赖‘张某’,欠钱不还”的横幅,将该横幅内容录制成视频发给张某,并扬言要到张某所住小区拉横幅、放广播、泼油漆。

此后,3人继续逼迫张某还钱,并实施了非法拘禁、滋扰、纠缠、威胁等“软暴力”行为,多次非法拘禁张某共计32天。直至2018年5月14日张某报警,同日,杨某波和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从借款后至案发前,张某向杨某波支付利息共计56750元。

对另一借款人王某,杨某波也采取同样的逼迫方式,经常纠集同伙孙某、刘某元,以明示违法犯罪经历、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王某,索取非法债务。从借款后至案发前,王某支付杨某波利息共计21100元。

剑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索取非法债务过程,肆意认定违约金,垒高债务,并通过“软暴力”威胁、恐吓被害人,被害人基于内心恐惧归还被告人杨某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波为索取非法债务,邀约被告人孙某、刘某元以实施殴打及“软暴力”方式威胁被害人,并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波在索债过程中,组织被告人孙某、刘某元采取跟踪贴靠或者以对被害人亲属采取不法行为等方式相威胁,长期纠缠、滋扰、恐吓被害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致使被害人心生恐惧,3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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