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箅子100余个卖废品;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28日,最高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在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一案中,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箅子100余个,后将盗窃的井盖和雨水箅子卖至废品收购站。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将案件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最终,法院判处董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此外,在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镇某辉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今年3月,由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检还就窨井盖管理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今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据统计,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元明表示,此次发布的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呈现三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二是突出监督引导,强化案件审查把关。三是突出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动窨井盖问题综合治理。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依法惩治涉窨井盖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形成有效震慑,为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有效落地,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供有力保障。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