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汪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分别判处汪某泉等14名被告人二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05年起,被告人汪某泉在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一带,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无故欺压四川籍等地在厦商人,以指使潘某峰纠集他人持刀伤害他人、打砸同乡经营的易某发公司办公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等手段形成恶名。被告人汪某泉还通过经营卖淫场所、高利放贷等方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逐步发展何某华、牟某军(均已死亡)及被告人宋某成、钟某鸿、汪某平等人成为其手下成员,听其指挥,形成在团伙中的权威地位。
2011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泉为扩大组织影响、牟取经济利益,进一步笼络亲戚、同乡,并纠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索取不法债务、强迫他人合伙经营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宋某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戚、同乡为纽带,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和活动规约,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贵人源茶馆”开设赌场并作为活动据点,在厦门市思明区等区域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了重大影响。
在被告人汪某泉安排下,被告人宋某成主要负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对外武力支撑及犯罪活动的具体组织、指挥;被告人钟某鸿主要负责管理该组织的营业场所、赌场收入等财务工作;被告人汪某平主要负责经营桑拿、足浴等营业场所及参与管理赌场;被告人苟某主要负责维护长途客运售票点生意。上述被告人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地位较高、作用突出,均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王某、王某、罗某明、尹某及李某东(另案处理)等人明知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被告人汪某泉的领导和管理,参加组织所实施的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均系其他参加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泉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形成的非法势力,长期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高利放贷、非法或者暴力讨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强迫交易金额达11344166元,非法获利达1733491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7346900元;敲诈勒索30000元。
被告人汪某泉支配绝大部分非法所得,并以该经济来源通过向组织成员发工资、安排吃喝玩乐、提供经济支持、支付赔偿款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帮助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以维持组织内部关系、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宋某成、苟某、汪某平、钟某鸿、王某、王某、王某、罗某明、尹某亦对被告人汪某泉及以其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怀有强烈归属感、认同感。
在被告人汪某泉的组织、领导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在四川籍老乡当中的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长期在厦门市思明区等地,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实施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次逃避法律制裁。
该犯罪组织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合伙经营或退出厦门市至四川省巴中市长途客运市场,严重影响长途客运经营活动;以拘禁、滋扰等非法手段索取赌债等不法债务,严重影响在厦四川籍商人的正常经营、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终判决
本案全案被告人共14名,涉及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一审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汪某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宋某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