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介绍,张某某于2016年底与何某某、涂某、龚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要分子,何某某、涂某、龚某某为重要成员,涂某飞等多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犯罪模式有,以手续简单,放款快,诱使被害人借贷,并有意模糊“借条”约定等内容,不交被害人留存。以“砍头息”“上门费”等名目,将“虚高”金额转回该犯罪集团控制的账户,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形成与被害人虚假债务关系。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时,采取罚息、制造虚假利息走账流水,虚增被害人债务;或以可提供贷款“以贷还贷”、房产抵押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借款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或采取虚假诉讼、威胁、殴打、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到被害人住处及工作场所上门催收、聚众造势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及亲朋好友索债;或在虚假债务垒高到一定程度时,要求被害人将房产过户给张某某亲友,在被害人房产过户后,承诺不将该房产转卖他人,以其系借款给被害人代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条等。
南昌中院称,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九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一千余万元人民币、敲诈勒索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八十余万元人民币、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等相关违法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该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判处该集团其他成员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至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