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根据第56条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在教育惩戒方面,过去存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基于此,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同年11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惩戒几种类型,使教育惩戒权有法可依。特别是,广东在全国率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了立法,显然具有破冰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即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比如,2019年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小时候你打我,长大了我打你,学生因使用暴力手段,报复老师当年的严厉体罚,而触犯了刑法,被判刑一年半,至今让人难以释怀。事实上,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因教师惩戒失当,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学校及相关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一些教师发生惩戒过当、侵犯学生权益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反思。老师在力争学生达到品学兼优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基于此,教育部规定,教师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特别是,广东立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可见, 赋予教师惩戒权,还须立法更加精细化。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各地不妨在严格执行教师教育惩戒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和细化,采取列举式方式,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的同时,又能严格管理要求学生。特别是,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发挥出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综合效应。
文/张西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