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日前《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对外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14日上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相关内容,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该条例共23条,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目标,对禁食范围、可食范围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猫、狗不能食用 甲鱼、牛蛙、青蛙等两栖动物可以食用
根据《条例》规定,可以食用的动物范围为:一是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通俗来说,可食用的动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取得经营利用许可、完成检疫检验手续。”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介绍。
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等畜禽可以食用,银狐、貉等畜禽为非食用性利用。“但该目录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未最终确定。未来这一目录或是动态管理,珠海将统一按照国家目录进行管理。”雍灵说。
那么,猫、狗、甲鱼、牛蛙等常见的动物,到底哪些可以食用?哪些不能食用?雍灵介绍:“虽然珠海的条例中并未明文规定,但猫、狗没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无法取得检疫检验手续,因此猫、狗禁止食用。”
据农业农村部公开解读,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在介于陆生和水生的两栖爬行动物方面,目前,国家已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关于其他两栖爬行动物,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调整相关名录,我们将密切关注进展,按照最新规定严格执行。”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洪介绍。
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禁止食用 水生野生动物部分可食用
在陆生野生动物方面,根据条例,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这一禁食范围也是珠海史上最严的规定。
在水生野生动物方面,条例参照国家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未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都纳入可食用范围,可以养殖、食用。
目前,珠海有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国家各级重点保护水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据统计,珠海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的企业和个人共70家(其中企业6家,个人64家)。“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养殖场所的执法检查,督促养殖企业加强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和经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李洪表示。
全链条管控禁食野生动物 “食野味”处最高货值30倍罚款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作用,设置了更有针对性、处罚力度更严的法律责任,对野生动物的食用者、组织食用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有处罚的条款。
根据条例,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其中,条例所规定的最高处以价值三十倍的罚款,这一处罚额度较广东省此前通过的相关法规(最高处罚货值20倍)更大。
根据条例,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价值或者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一个主要目标,但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链条上,还有猎捕、交易、运输等多种行为,如果不全面加以管控,全面禁食就会落空。
该条例设置了多种禁止行为规范,包括禁止餐饮场所提供“野味”餐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以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宰杀、储存、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实现从捕、运、买、卖、加工到食用的全链条管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天琪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