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获悉,27日,该院对曾某萍等28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曾某萍被判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萍等自1992年以来,通过不断吸纳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以曾某萍为组织、领导者,曾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谢某生等2人为积极参加者,邱某民等19人为一般参加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或社会上的暴力名声为依托,为攫取经济利益,增强社会影响,确立强势地位,在江西省铜鼓县城及周边乡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敲诈勒索、行贿等25起犯罪活动,造成五人轻伤,十人轻微伤,国家财产损失43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在该区域和所涉行业内产生极坏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曾某萍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首要分子曾某萍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萍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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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刘万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