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奖励覆盖面,大小违法线索均有激励;单笔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内部举报人监督,奖金可上浮10%……7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修订的《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拓宽奖励范围、细化奖励标准、强化内部举报人激励,同时明确不予奖励情形与监管追责机制,全力筑牢首都市场安全防线。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正在实施的奖励办法为2021年印发的《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京市监发〔2021〕132号),本次修订后名称改为《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删除条款19条,修改15条,新增13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7月17日至7月26日,企业、市民可通过电子邮箱、邮寄信件、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提出意见。
拓宽奖励覆盖面 大小违法线索均有激励
《征求意见稿》划分了奖励层级,分为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和一般性安全隐患线索奖励。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食药、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违法、传销直销、安全生产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可给予物质奖励,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违法行为也被纳入物质奖励范围。
同时,新规鼓励网约配送员等社会公众举报具有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对无证餐饮经营、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等常见民生领域风险隐患,即便不构成重大违法,查证属实后也可给予物质奖励,相关奖励细则由各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各区结合财政实际落地实施,并将动态调整奖励清单。此外,对未纳入专项奖励范围的合规举报,可给予精神奖励。
厘清奖励边界 划定不予奖励范围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细化奖励适用规则,厘清各类举报情形的奖励边界,杜绝重复奖励、无效奖励。新规划定了不予奖励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等,均不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强调,举报人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等方式,虚构或捏造违法事实或者利用举报威胁、要挟生产经营者强行索赔、多次索赔进行敲诈勒索的,不予奖励,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笔最高奖励100万元 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可上浮10%
为确保奖励公平合理,《征求意见稿》将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划分为三个等级,根据举报线索翔实度、证据完整性、查实匹配度差异化计发奖金,所有奖励均为一次性发放。一级举报奖励针对线索翔实、证据直接、完全匹配事实的特别重大或涉罪违法行为,按已执行罚没款5%奖励,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发;二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3%奖励,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发;三级举报奖励按罚没款1%奖励,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新规设置明确奖励上限,每起案件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笔20万元及以上大额奖励需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领域以及食药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企业的内部人员、相关知情人作为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市场主体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与重大风险隐患。
针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的案件奖励金额,可以在前款计算的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10%。此举可充分发挥内部知情人员监督优势,深挖深层次的市场违法问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张丽